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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相似文献   

3.
房屋登记错误,是指业已登记的权利事项与真实权利不相符、不一致的状态。若以错误原因为标准,登记错误可分为登记机构的错误、非登记机构(当事人)的错误、因混合过错的错误。囿于辩论题目,本文讨论的登记错误应仅限于登记机构造成的登记错误。笔者的观点是,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具有可分性,由于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所引致的赔...  相似文献   

4.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5.
《中国房地产》2008,(3):42-42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在审查时,要注意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其中一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一规定是以往建设部的规章所没有的,应当如何理解?为什么要把“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作为核准登记的条件?在具体工作中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相似文献   

6.
《中国房地产》2012,(23):62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时,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这一项内容。那么,在房屋登记中,询问是不是必经程序?发证是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更正登记是不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金绍达:房屋登记程序是房屋登记机构实施登记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过程和顺序,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按《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公告则是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选择进行的程序。《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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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宜 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宜为无过错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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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房屋登记界定为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调整,将房屋登记表述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此表述说明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但并不能说房屋登记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9.
关于我国异议登记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经异议登记人同意才可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设定土地抵押权。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两个办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前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但后者一定是暂缓办理登记。相关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异议登记实践中的效力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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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重复登记,即已经登记的房屋再次进行登记,从房屋登记实践来看,同一处房屋重复登记在同一主体名下是不大可能的,一般来说是指同一处房屋登记在不同主体名下。《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减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我们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应尽量避免重复登记。以下三点,有助于避免房屋重复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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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认房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首先要厘清房屋行政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其中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统一性.登记虽然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但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来源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授权.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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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在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时,都提及要注意“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是因为物权的几大原则中有一个是“一物一权”的原则,就是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立相互矛盾或冲突的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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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考点考察房产权利人的记载问题。瞎屋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案例中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是周小己,系未成年人,周己仅仅是作为周小己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产权利人应是周小己一人,周己是法定监护人而不是房屋共有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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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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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16.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房屋登记办法》第62条规定了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这两个规定里一个是用“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另一个是“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问:1.两者规定有什么不同?2.对这类抵押的办理为什么要用“转为”一词?登记机构应该如何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收取哪些登记材料?  相似文献   

17.
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条进一步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高层次立法空白,使得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因登记错误遭受的损失。该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20.
房屋权属登记的准确、真实及完整是登记工作的内在要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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