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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经营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也适用于合伙制企业。所有的合伙者都要对合伙公司的负债负责,即使这些负债是由于某个合伙人的经营不善或舞弊造成的。所以在进入合伙公司之前,对合作伙伴的了解并起草正式的合伙公司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者是指投入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合伙者,可以通过把合伙公司注册为有限的合伙公司来回避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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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着截然区别.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性,即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二者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公司中的全体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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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制简介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从法律架构上来看,有限合伙是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仅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目前,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但其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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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是我国06年《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一种合伙模式,但是它在国外已经有了近千年的发展历史。有限合伙有着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所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本文从有限合伙的历史沿革、现状、优势和劣势等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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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合伙企业法》由于缺乏细化的规定,给VC业的实践操作者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对于VC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充分利用新法规,通过设立“壳”公司、采取“双重身份”、信托、阻止有限合伙人进入清算组等方式可获得更多的法律利益和市场份额;而对于VC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利用“双重身份”参与管理、以“转让股份”代替“退伙”、破产程序等方式有效防范风险。《合伙企业法》有助于清除中国VC业的法律障碍,推动中国VC业的发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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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在立法上似可借鉴国外法律,承认有限合伙.然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与普通民商事主体的有限合伙在制度、规范、要求上差异很大,其本位取向不尽相同.我国现在制定一部有限合伙的市场主体法是否必要值得探究.建议起草一部专门的<创业投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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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有了法律支撑,借鉴国外经验,国内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迅速。本文通过介绍公司型有限合伙制以及嵌入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现状以及利弊关系,看清现阶段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同时展望未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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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桂艳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2):165-165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这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有限合伙可能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要加强对有限合伙的监督,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来损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完善及合理建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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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因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风险有限性和普通合伙的合理避税优势,成为国外早已流行多年的商事主体形式。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商事主体形式。在这种情势下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商事主体形式,较之选择公司、普通合伙,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投资者必须谨慎地运用合伙协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防利益被普通合伙人侵害。当然我们期待立法在今后能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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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独资企业是世界各国所确认的三大市场主体,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形态进行了完善,新增的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在构成主体、执行合伙事务、民事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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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来,随着黑龙江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金融供给,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也为农村地区就业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为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农村金融问题,黑龙江省应切实解决仍然存在着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地位模糊,主体定位不明;后续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弱等一系列问题。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性质和法律地位,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从而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黑龙江省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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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克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6年修订的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精髓在于"糅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制度"的优点,但新法在两种制度的"糅合"上还存在着未充分认识到有限合伙中两种投资的性质和资本制度的构建等方面的缺陷;两种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转化的规定比较模糊;两种合伙人转换条件以及转换后的权利义务设计不合理等.应区分"两种制度"的宗旨、功能、适用条件等构建有限合伙制度,同时也应对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及两种合伙人的转化设计合理的径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