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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发挥着个人破产的核心功能,支持破产免责正当性的理由有人道主义理论、债务人合作理论、社会效用理论,我国应综合前述理论价值构建本土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例外是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免责制度,平衡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制度性工具。我国未来制定免责例外时可以非诚信原则、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判断免责例外的基本原则,将税收债务,罚款、罚金或者故意侵权的赔偿,婚姻家庭债务,教育贷款列为不予免责债务类型,将债务人欺诈、不配合破产列为不予免责的情形。同时,应对连续免责和免责回转作出时效限制,以确保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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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法破产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免责制度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文章从破产免责制度的类型与理念、各个国家破产免责的条件及我国免责制度的实施历程3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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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法破产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免责制度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文章从破产免责制度的类型与理念、各个国家破产免责的条件及我国免责制度的实施历程3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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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3)
债务承担,对于债权人利益影响甚大,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本文从债务承担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立法例、免责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四个方面探讨债务承担的有关问题,以期对债务承担制度的建构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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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自愿破产和自由财产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三个利益支点,被誉为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不断前行的三个车轮。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曾经将自然人破产和免责的问题提上日程,立法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期盼。国外的破产免责制度在破产免责条件、不予免责事由、免责例外以及免责撤销等具体制度上经历了不断公正化、理性化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破产法将来确立该制度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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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伟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0,(9)
当债务人遇到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债务时 ,债权人有两种选择 :一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是向债务人做出一定的让步 ,即债务重组。第一种选择可能使债务人破产倒闭 ,毁掉一个企业 ,增加一批失业人员 ,而债权人的债权也很难得到足额偿还。第二种选择既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一定债还 ,又能保证债务人继续经营 ,使乡镇企业这支市场经济生力军成长更快。因此 ,希望乡镇企业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多采取债务重组方式 ,减小经营风险 ,共同发展。一、债务重组的前提债务重组的前提就是“让步”。债权人必须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 ,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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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并清算其财产,并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的一项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不是一种赖账,相反,积极探索个人破产这种退出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到渠成的结果。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来讨论我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性质条例的立法概况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对于未来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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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兼并=产权交易 破产,简单地说就是八个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可以再简化为四个字——还不起债。所谓“清偿”就是要还清,这是第一个要素;第二个要素是不能逾期。那么,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怎么处理?以前大都沿用一个老办法,叫作“父债子还”,而这终究是不公平的。 破产法是处理“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的办法。其工作原理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破产申请,由受理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然后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用变现后的钱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抵偿债务。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往往不是清偿债务,而只是抵偿债务,“清偿”要求连本带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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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背景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时,除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外,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的比较可行的方法。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破产清算过程持续时间比较长,而且双方费时费力、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债务重组因而成为一种维持债务人持续经营、债权人最大限度收回债权的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行为,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1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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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减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又避免了破产程序费时、费力、耗资巨大、社会动荡等消极影响。但是,近段时间以来,我国所进行的一系列债务重组的尝试,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对债务人利益的过度保护等等,导致原本就缺乏“信用”的中国经济出现滑向“赖账经济”的危险。因此,债务重组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制度进行。财政部于2001年1月对《债务重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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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破产制度只有企业破产制度,尚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导致破产制度只有半壁江山。由于个人不能实行破产,当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伴随一生,形成债权人得不到有效救济和债务人无法摆脱债务纠缠重新投入经济建设中的双重困境。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试点实施,一方面弥补了我国现存立法的空缺,另一方面也使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迎来热潮。为使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则需要解决比较突出的衍生问题。从个人破产的主体资格限定、个人破产财产的认定问题以及个人能否进行二次破产等问题出发,探讨解决途径,助推个人破产制度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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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现代破产申请中的两种形式.我国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破产法,但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必要限制,如此容易造成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当参考域外破产的相关法律,从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额的限定、债权人人数的限定及增加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行使的前置程序方面对债权人破产申请进行必要限制,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寻求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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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债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但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平原则却常常得不到遵守。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列举的,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现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六种较为明显外,其他的则隐蔽性较强,使用起来更“得心应手”,所以成了少数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逃废债务的“杀手锏”。应引起司法部门、债权人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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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益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2):112-113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按期偿还债务,此时,虽然债权人可按法律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但是这种破产申请会因为过程持续过长,费时费力,还难以保证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出现了债务重组这一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在新会计准则下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上三种情况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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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必然导致部分企业破产。破产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为了保证其合法权益,必然要求获得公允可靠的会计信息,所以如何进行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规定。本文拟从破产清算的会计含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