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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优势是在设定担保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经营处分权,以实现物尽其用,但由此也给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带来了巨大风险。为控制浮动抵押的风险,在立法上要限定浮动抵押人的资格,完善浮动抵押债权人的保护制度;银行等债权人在实务操作中要对浮动抵押人做出慎重选择、在合同中详细设计维护自己权益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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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发轫于罗马法,已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表现,重复抵押特具的多担保功能,在担保实务中已屡见不鲜,本文尝试对其作些粗浅的探讨。重复抵押的概念及其类型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重复抵押又分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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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抵押?什么叫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 答: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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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办理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申请,依法对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抵押物清单、抵押凭证和财产抵押契约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本文试就抵押贷款办理公证的必要性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抵押贷款办理公证,有关法律条文早已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在签订抵押契约程序时也规定了,抵押价值需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才能签订《财产抵押契约》,抵押契约应经公证机关生效后,在该契约规定的最高额和有效期内,银企双方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通常包括:全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而在实际工作中,抵押贷款是经过选择后仅限于外资、合资、区街、乡镇集体和个体企业,相对来说,银行经营风险性均比较大,特别是企业效益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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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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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实务中看,银行抵押担保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物本身的风险 属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六类财产不得抵押,包括土地所有权、学校的教育设施和医院卫生设施或有争议的财产等。否则,即使设立了担保,抵押权也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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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2日,李立为购买商品房,向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山路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在借款申请表上亲笔签名表示:本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李立曾就格式合同中要求其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的第八条第五款内容提出异议,在中山路支行向其解释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是发放贷款的条件后,李立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9910.8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合同签订后,中山路支行依合同约定,向李立发放了69万元的个人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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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逐步深入,银企之间的借贷关系越来越多的采用财产抵押的方式,以此作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条法,以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后如何处理财产抵押问题的司法解释及规定,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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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动产质押?签订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担保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5条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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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本文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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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本文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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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无论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如何悬殊,抵押人的转让行为都应受到限制.对于法律强制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仅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对于自由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是背信的恶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就不应阻碍和限制受让人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换言之,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无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反之,若受让人被视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则未登记抵押权如同已登记抵押权亦得对抗之.完善担保法抵押物转让制度,宜以德国、瑞士民法为借鉴,取消转让价款上的物上代位权而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