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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2.
汇算清缴的主体 汇算清缴的主体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3.
《税收征纳》2007,(7):I0015-I0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退税额=再投资额 (1-原  相似文献   

6.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网通财务(2005)320号)。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新天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问: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公布并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所涉及的有关会计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并施行后,有关会计方面涉及六个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细则》第十条关于《税法》第四条所  相似文献   

8.
姚宁 《涉外税务》2006,(2):73-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的规定,按照注册地与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确定的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因此,对于总机构设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执行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所得完税事宜时,通常对税款的计算及申报缴纳等问题存在困惑, 增加了其纳税遵从成本和可能承担的纳税风险。为此,笔者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以期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相似文献   

9.
根据1999年底国务院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以下简称"910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做了规定.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方式:(一)企业收回或转让债权;(二)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四)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五)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六)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三、企业取得重置资产,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  相似文献   

11.
《税收征纳》2005,(12):15-15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相似文献   

12.
为了加强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基础上,又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  相似文献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八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一定的免征、减征待遇,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则给予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14.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相似文献   

15.
基本案情:某外商投资制药公司于2004年4月按税法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5月20日,该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要求该公司在2004年5月31日前补缴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该公司于2004年5月2  相似文献   

16.
《税收征纳》2007,(6):I0016-I0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此项政策适用时是针对企业的全部所得,既包括企业的自产产品销售所得,  相似文献   

17.
《理财》199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8日国税发[199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钱盛华 《涉外税务》2006,215(5):65-6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执行近15年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十一及八十二条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并颁布实施了  相似文献   

19.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由于该公式主要是根据原有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确定的,而随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该公式中的税率指标已经不再适用,需要进行重新界定,才能适应新政策所带来的变化,也才能正确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退税额.下面分别就两种情况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20.
《税收征纳》2005,(12):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在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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