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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2002年第2期刊登了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何建堂同志关于《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章,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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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误区辨析》一文通过深入分析《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87]财税字第008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主席令[1991]第85号)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前者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不仅有利于澄清由于两者的非一致性导致的基层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误区,而且有利于纳税人正确理解运用相关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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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由于该公式主要是根据原有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确定的,而随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该公式中的税率指标已经不再适用,需要进行重新界定,才能适应新政策所带来的变化,也才能正确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退税额.下面分别就两种情况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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