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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非法人地位决定了其业务的兼营性,而分支机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政策规定又不承认这种兼营性,在兼营性业务和分支机构税率分别适用不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在合法前提下的非兼容性。所以,本文认为,应当对目前执行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2.
国家税务总局局在近期相继出台政策,允许中央直属企业、核心紧密层集团企业和部分证券公司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笔者认为,当前对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非常尖锐,不能无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大而化之,以汇总纳税的名义将其掩盖.同时,汇总纳税不仅涉及企业负担和税收管理问题,而且密切关系到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不能不对此予以认真、慎重的考虑.因此,笔者建议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可以借鉴国际税收中的属地原则,解决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3.
《涉外税务》2002年第2期刊登了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何建堂同志关于《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章,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  相似文献   
4.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误区辨析》一文通过深入分析《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87]财税字第008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主席令[1991]第85号)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前者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不仅有利于澄清由于两者的非一致性导致的基层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误区,而且有利于纳税人正确理解运用相关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由于该公式主要是根据原有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确定的,而随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该公式中的税率指标已经不再适用,需要进行重新界定,才能适应新政策所带来的变化,也才能正确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退税额.下面分别就两种情况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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