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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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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 (法律物权 )保护者 ,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 ,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结合我国国情 ,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 ,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来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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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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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过程中各自发挥作用的机理、相互关系和各自所呈现的问题,并据此建议划分两项制度所作用的范围,在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不动产和重要的动产交易中适用无因性理论,而在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建立合理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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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物权法的讨论在我国民法界从未停止过,成为众多热门话题之一,物权行为理论、物的种类、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是其中的焦点。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又是焦点中的焦点,在这选择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难点和理论困难,如我国是否完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等。本文主要从物权行为变动模式来阐述我国物权立法该如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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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其频繁,与之相联系的纠纷也很多.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把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过程中的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受债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行为受物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处理合同效力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点.本文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视角,结合案例,阐释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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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法律事实,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利益衡量。按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得规定,在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例外地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物权取得效力。为体现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的初衷,无权处分合同除处分人无处分权外,其本身当无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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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包括体系机理、理论机理、价值机理、要件机理和效力机理,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所有权领域,但是否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在不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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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又吸纳了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善意。该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在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应明确其适用前提,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也应当对善意取得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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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城乡物权变动模式不统一以及善意认定困难等问题,最后提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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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善意受让人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争论焦点。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一种,得到《物权法》肯定,成为动产交付合法形式,而善意取得属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一,没有理由将占有改定排除在善意取得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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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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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房屋就是家庭中最为重要的固定财产之一,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买卖已经成为关系到普通民众生活的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一些房屋出卖人因缺少诚信意识,不惜违约而"一房二卖",这给购房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物权、债权两个层面,关系到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有效性等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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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率是实行法律所产生的有益的社会效果与法律的全部社会效果的之比值同法律成本之比,成本愈小,效率愈高。物权公示制度是提高物权变动法律效率的有效途径。物权公示制度的缺乏,导致了物权变动紊乱,同时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率低下。经济分析方法表明,物权公示制度可以使物权交易中存在的外部性内在化,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物权法律制度的运作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