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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立法的核心性问题.从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最后归纳了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物权变动两个主要要件--登记和交付的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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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燕倩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0,(14)
物权变动,无论从民法理论层面出发,还是从实践角度考量,一直是各国民法界关注的焦点.虽然我国<物权法>已颁布施行多年,但是人们对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论并未平息.本文试从比较民法的角度分析和论证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利弊,并论证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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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其频繁,与之相联系的纠纷也很多.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把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过程中的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受债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行为受物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处理合同效力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点.本文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视角,结合案例,阐释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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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经济运行必然涉及的问题,直接关系着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变动将会更加频繁,日渐成为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已经生效的几种物权变动模式各有其利弊。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既注重契合中国实际又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是值得肯定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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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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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的保护一直是物权法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各国在进行物权立法、选择物权变动模式时无不以交易安全保障作为重要的考虑标准,而各国也在不同的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交易安全保障的路径进行了不同的选择。因此,在我国对交易安全保障的路径选择进行学理解释、对未来民法典中相关规则进行法律实践准备时,也应该先对各国较为成熟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做一番域外考察,在此基础上而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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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 (法律物权 )保护者 ,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 ,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结合我国国情 ,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 ,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来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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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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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排列组合的方法将物权行为有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起来,并力图使两者达到协调。在承认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债权侵权制度,同样也离不开善意取得制度的辅助;在"物权变动无因性"的前提下,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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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系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国家,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在现代交易制度上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被细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动产的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占有改定目前理论界也有很多的争议,为法学工作者所高度重视;但是,作为观念交付的指示交付却没有较多的理论研究与探索,本文力求从理论层面论证动产指示交付在适用善意取得中的合理性,并简要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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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过程中各自发挥作用的机理、相互关系和各自所呈现的问题,并据此建议划分两项制度所作用的范围,在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不动产和重要的动产交易中适用无因性理论,而在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建立合理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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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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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公示方法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产生公信力的基础.一般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质要件来对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