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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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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年2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借款人黔建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县支行向黔建公司提供短期贷款150万元,借款人黔建公司以其所属的59套商品房作价190万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抵押商品房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县支行依约分三次向借款人黔建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贷款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 1997年3月1日,农行某县支行(以下称“县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支行向B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为4.92‰,B公司以其所有的门面房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结息。合同签订后,县支行依约定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B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1997年9月20日。县支行经多次催收无果,  相似文献   

3.
[案情] 2001年2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借款人A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1年12月8日至2002年3月8日,  相似文献   

4.
案情:1996年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A支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甲市大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甲市鱼种场三方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A支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80万元人民币,期限3  相似文献   

5.
案情:1995年12月29日,借款人某县魔芋厂、担保人某县铁锅厂与贷款人某县农行签订了一份借款86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铁锅厂为县魔芋厂向农业银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用其动力房、厂房、办公楼作担保,担保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为止。随后县铁锅厂发现县魔芋厂并未如其法定代表人所承诺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遂于1996年7月15日向农业银行提出了关于终止贷款担保合同的申请;县魔芋厂法定代表徐某也于  相似文献   

6.
案件介绍:1994年10月12日,遵义某工贸公司向农行遵义某支行申请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贷款20万元给工贸公司,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1995年10月11日止。该借款合同由遵义某水泥厂为该笔贷款出具了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农行于同日将20万元贷款划到工贸公司在农行开立的帐户  相似文献   

7.
案情: 1997年6月2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称县发行)与康复公司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6月28日至2002年  相似文献   

8.
1997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云台支行农业所(简称农行营业所)与连云港铜材厂(简称铜材厂)及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采石厂(简称采石厂)三方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营业所贷款25.5万元给铜材厂用于购材料,采石厂提供保证担保,合同中还特别约定贷款方向可应上级要求将债权在系统内转移管辖等内容。1997年11月12日,农行营业所与铜材厂及采石厂、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村委会(简称村委会)又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营业所贷款10万元给铜材厂用于归还乡财政贷款,采石厂和村委会共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与第一次签订的合同相同。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 原告A银行南城支行分别于2008年1月18日、2月29日、4月30日与被告盛达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和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9.711%,按月结息,合同还对逾期利息、复利作了相应约定,并约定了借款人违反合同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相似文献   

10.
案情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A 支行于1994年5月30日与借款人钢板锄锻造厂(以下简称锻造厂)、保证人轻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213万元,履行期为1994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轻纺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A 支行于2000年11月2日向锻造厂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但该厂仍未归还贷款本息,遂 A 支行于2001年5月31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锻造厂还本付息,担保人轻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中,借款人锻造厂对借  相似文献   

11.
案由:1996年12月6日、1997年1月27日、1997年4月1日,遵义市某乡镇企业作为借款人,分3次向农业银行某分理处申请借款,由遵义市某居委会以存单作为担保,3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发放贷款161万元,贷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以居委会存单3张,金额210万元质押,在居委会交付了存单给农业银行后,农业银行发放了上述贷款。1998年5月22日,该居委会的质押存单到期,但贷款尚未到期,居委会提出,借款人已清偿了部分贷款,希农业银行同意转一部分款走,余下的120万元继续作担保。农业银行认为此要求合情合理,故同意该居委会取出质押的存款同时,转存120万元作定期存款用于质押居委会在出具了120万元的  相似文献   

12.
陈静梅 《新金融》2002,(3):29-30
1995年11月26日,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该市正华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正华公司向营业部贷款500万元,月利率12.06‰,期限自1995年11月27日至1996年11月30日,具体发放时间以借据为准,同时合同还约定由正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正华大厦一至三层的使用权和转租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于1995年11月27日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  相似文献   

13.
陈云 《银行家》2012,(7):125-127
正基本案情某公司于1999年10月11日向某商业银行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借款900万元用于营运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为确保债权实现,1999年10月25日,某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某集团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未偿还到期贷款本息。2002年1月30日,某支行、某公司和  相似文献   

14.
案情:1993年3月和5月,水城县选煤厂(主管单位系扶贫办,该厂现已无法人资格)、县农行和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两次订立了两份贷款担保合同,选煤厂共向县支行贷款40万元,扶贫办均作保证担保。该两份合同第3条均约定,如贷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可从借款人的账户扣还。如借款  相似文献   

15.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相似文献   

16.
案例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利昔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该笔贷款未发放。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7.
案情:1997年9月4日和10月8日,某县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以收购烤烟为由向某县农行(以下简称县农行)申请两笔流动资金贷款共计86万元,并请其主管部门县供销联社用两套房产作抵押。协商一致后,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制作了房地产抵押清单,但对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供销联社也未向县农行交付房产证,同时县农行亦未对供销社抵押的房产  相似文献   

18.
A信托公司(以下简称“A信托”)与B公司(融资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其持有的某不动产项目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A信托成立收益权信托计划。C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信托投资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投资该信托,投资资金由B公司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和调整财务结构。为保障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按时足额支付,B公司将项目资产抵押给A信托。同日,A信托与B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金额、利息等条款与《信托合同》基本一致,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项目资产为信托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其后由于B公司违约,A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则辩称该笔业务应为经营性信托而非借款,《信托贷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无效,A信托依据《信托贷款合同》收取的融资服务费等费用应予返还。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被告张永、忠县文雄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张永于2005年1月19日向原告申请贷款1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经原告同意后,原告与被告张永(借款人)及被告忠县文雄公司(担保人)于2005年1月27日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2月15日至2007年1月15日,具体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0.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日,被告东大公司与原告A银行签订编号为××177的<项目借款合同>,金额为2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东大公司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77的借款质押合同,约定用东大公司享有的东大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另原告与被告荣发公司签订编号为××177-1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荣发公司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东大公司放款2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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