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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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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介绍:1994年10月12日,遵义某工贸公司向农行遵义某支行申请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贷款20万元给工贸公司,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1995年10月11日止。该借款合同由遵义某水泥厂为该笔贷款出具了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农行于同日将20万元贷款划到工贸公司在农行开立的帐户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 1997年3月1日,农行某县支行(以下称“县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支行向B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为4.92‰,B公司以其所有的门面房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结息。合同签订后,县支行依约定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B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1997年9月20日。县支行经多次催收无果,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1995年至1998年,农行中宁支行与银川啤酒二厂先后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746万元,均由银川糖厂提供保证担保。1999年初,因银川糖厂被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致使贷款的保证担保悬空。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农行中宁支行与银川啤酒厂进行多次协调,对746万元贷款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由银川啤酒厂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新的保证合同。  相似文献   

4.
[案情]1996年1月18日,农行某县支行(以下称“县农行”)与借款人 A 公司、担保人 B 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借款书》,同日,县农行与借款人 A 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农行向 A 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期限从1996年1月18日起至1996年7月18日止,月息为10.08‰,由担保人 B 公司以其厂房一幢作抵押担保,同时约定由担保人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定当日,县农行按约将50万元划  相似文献   

5.
1999年7月16日,农行某营业所与甲、乙与两公司三方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16日至1999年12月30日,乙公司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1999年12月30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止共二年。借款到期后,虽经银行方多方催讨,但甲公司仍尚欠11.3万元未予消偿,乙公司对此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此,某银行于2002年12月22日将甲、乙两公司一  相似文献   

6.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相似文献   

7.
案例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利昔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该笔贷款未发放。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8.
案情:1993年3月和5月,水城县选煤厂(主管单位系扶贫办,该厂现已无法人资格)、县农行和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两次订立了两份贷款担保合同,选煤厂共向县支行贷款40万元,扶贫办均作保证担保。该两份合同第3条均约定,如贷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可从借款人的账户扣还。如借款  相似文献   

9.
陈云 《银行家》2012,(7):125-127
正基本案情某公司于1999年10月11日向某商业银行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借款900万元用于营运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为确保债权实现,1999年10月25日,某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某集团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未偿还到期贷款本息。2002年1月30日,某支行、某公司和  相似文献   

10.
1998年10月,李某向银行申请借款8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李某遂请好友张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张某同意将自己以女儿名义(12 )存款1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李某的借款担保。银行在分别与李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办妥有关手续后,按约向李某发放贷款8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对质押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1.
罗尔豪  蒋建中 《海南金融》2004,(2):61-61,58
案由:2002年4月的一天,谢某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谢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谢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谢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日,被告东大公司与原告A银行签订编号为××177的<项目借款合同>,金额为2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东大公司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77的借款质押合同,约定用东大公司享有的东大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另原告与被告荣发公司签订编号为××177-1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荣发公司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东大公司放款2亿元.  相似文献   

13.
案情:1995年12月29日,借款人某县魔芋厂、担保人某县铁锅厂与贷款人某县农行签订了一份借款86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铁锅厂为县魔芋厂向农业银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用其动力房、厂房、办公楼作担保,担保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为止。随后县铁锅厂发现县魔芋厂并未如其法定代表人所承诺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遂于1996年7月15日向农业银行提出了关于终止贷款担保合同的申请;县魔芋厂法定代表徐某也于  相似文献   

14.
某色剂厂(以下简称色剂厂)主要生产洗涤化工产品,经营效益良好。1998年11月1日该厂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于1999年3月30日向色剂厂发放了200万元贷款。  相似文献   

15.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初,深圳某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与广州市某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建行广州某分行(下称“广州建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金属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其后,金属公司签发了以佛山某陶瓷厂(下称“陶瓷厂”)为收款...  相似文献   

16.
《上海农村金融》2004,(3):42-42
某有限公司向农行申请借款,并以第三人某实业公司所有的房产作抵押,与农行签定了&;lt;&;lt;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gt;&;gt;,约定发放最高额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期限自1999年6月22日至2001年6月21日。合同签订后,农行向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lt;&;lt;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gt;&;gt;。  相似文献   

17.
A信托公司(以下简称“A信托”)与B公司(融资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其持有的某不动产项目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A信托成立收益权信托计划。C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信托投资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投资该信托,投资资金由B公司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和调整财务结构。为保障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按时足额支付,B公司将项目资产抵押给A信托。同日,A信托与B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金额、利息等条款与《信托合同》基本一致,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项目资产为信托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其后由于B公司违约,A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则辩称该笔业务应为经营性信托而非借款,《信托贷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无效,A信托依据《信托贷款合同》收取的融资服务费等费用应予返还。  相似文献   

18.
案情2000年9月20日,甲公司与乙商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以资抵债协议》,合同约定将权属为甲公司所有的某某广场第一层折价用于抵偿乙商业银行某支行贷款本息5000,0000元。双方为了逃避税收,2000年10月20日还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上述财产以2000,0000元出售给农行某支行。该行取得抵债财产产权后,又将该财产反租给抵债人,在履约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A银行东达支行在一审中诉称:2002年7月26日,A银行东达支行与张大生、成泰公司签订《中国A银行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张大生向A银行东达支行借款18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张大生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成泰公司  相似文献   

20.
陈静梅 《新金融》2002,(3):29-30
1995年11月26日,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该市正华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正华公司向营业部贷款500万元,月利率12.06‰,期限自1995年11月27日至1996年11月30日,具体发放时间以借据为准,同时合同还约定由正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正华大厦一至三层的使用权和转租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于1995年11月27日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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