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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交强险赔付应基于无过错原则,即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规定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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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在驾驶人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根据肇事车辆所承担的责任来理赔。可当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而肇事方又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办?下面这个案例,可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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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河南省长垣县的郭某驾驶一辆大货车靠公路的左侧行驶,与驾车正常行驶的宋某迎面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宋某当场死亡,郭某车上乘车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的妻子、儿女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2005年7月5日,长垣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宋某超载运输,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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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安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出台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其核心是围绕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一方面,该法为了更多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且根据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赔偿金额比以往平均提高了一倍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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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t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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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私家车挂靠经营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些被挂靠公司认为,自己并非实际经营人,谁出事谁担责,有的还以合同约定方式来免除责任、规避法律(而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难脱干系。一、挂靠经营运蔬菜受损,名义车主连带赔偿【案例】刘某驾驶满载蔬菜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行驶途中突然失控,造成自己受伤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经货主曹某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和其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予以全额连带赔偿。【评析】挂靠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挂靠公司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及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而独立的挂靠个体承担能力也有限,这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造成了较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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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这些规定,于是有人提出,对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应作广义解释,只要伤亡不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情况十分复杂。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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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三个月前,姜女士被胡某驾驶的小轿车撞成重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姜女士向胡某索要赔偿时,胡某表示其只是代驾公司聘请的代驾司机,责任只能由代驾公司承担。而代驾公司认为是车主肖某通过网络提出的代驾申请,应当由肖某赔偿。肖某则称自己已经向代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害与其无关。那么,姜女士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评析】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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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公交大客车相撞,李某车上的乘车人曹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的登记车主是马某。因此,曹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马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马某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车辆登记,不是肇事车车主;李某承认自己是用捡来的马某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并进行了登记。法院认定马某并非肇事车车主,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5万余元。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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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某运输企业只在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的数额内承担有限责任。该企业积极履行判决后,却又被法院追究责任,从其账户中扣划存款,并要求协助执行扣押车辆。运输企业为何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该案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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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知识概览保您一路平安2005年11月,吕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额为12万元。2006年1月,别克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全部烧毁。经认定,起火原因是由车辆引擎电线短路所致。事后,车辆经销商赔偿了吕先生全部损失。因为投了保,吕先生又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自燃损失1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销售商赔偿了吕先生一辆同型号的车,其损失已得到补偿,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吕先生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在财产保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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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各地普遍存在个人或单位转让车辆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现象。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人?如何判定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一种是只要查明车辆买卖未过户,一律列原车主为案件当事人,由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把直接责任人(即驾驶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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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责论处”驾驶员是赔偿主体公车单位默认或者追认‘’公车私驾,可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暂无力赔偿时,公车单位应先行赔偿当前,有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机动车辆管理不严,一些驾驶员未经单位安排或领导同意,就擅自驾驶车辆外出,这种现象被称为“公车私驾”。“公车私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自行赔偿,还是由公车单位赔偿?是由驾驶员、公车单位共同赔偿,还是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不仅在驾驶员与公车单位之间互有扯皮、推倭现象,就是在事故处理部门、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现笔者根据自已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