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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对提起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因此,我国应当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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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时行政法学界目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在探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过程中,原告资格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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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讼起源于罗马法,而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于美国,自些公益诉讼在各个国家开始得到迅速的发展。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公益诉讼的核心,而其原告资格的认定也一直是近年来各国学者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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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原告资格的问题,即谁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因其代表公益的特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有法理基础,更有现实依据予以支撑。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恰当主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处于一般原告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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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同时关于劳动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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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2(6)
国有资产流失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严重问题,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不啻为一条有效的途径。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应采取“三元制”的启动模式,即个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可采用前置审查和事前预防诉讼模式;公益诉讼成本应在原告、被告、国家之间合理分担,兼顾公平和效率;应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奖励公民进行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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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直接相对人两方主体。而现实中存在行政间接相对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本文通过阐述间接相对人的概念,分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为确立行政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制度寻求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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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代"无名氏"提起诉讼,这使得"无名氏"的权利得以保护,然民政局参与诉讼能否顺利进入诉讼,不同法院亦有不同做法.本文从民政局代诉索赔案看民政局在诉讼中的地位,由此观我国的原告资格制度问题之所在.我国原告资格制度在法律规定中过于狭隘的缺陷,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探讨,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基础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原告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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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争议焦点之一即起诉资格问题。我们应借鉴美国公民诉讼关于起诉资格的制度,考察这一问题在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中的发展历史,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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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但是对公司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近年来,我国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滥权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的现象日益严重。对股东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对原告的资格限制应放宽。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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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确原告范围是股东代表诉讼应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原告资格实行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的双重限制有着其合理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均可成为被告,他人应既包括控股股东等其他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外部第三人。起诉股东起诉后,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可以以原告名义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对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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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原告范围足股东代表诉讼应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原告资格实行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的双重限制有着其合理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均可成为被告,他人应既包括控股股东等其他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外部第三人.起诉股东起诉后,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可以以原告名义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对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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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法的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认为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具有可诉性。本文分析了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原因,并对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人民检察院是经济公益诉讼原告的唯一适格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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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友方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9):161-161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直是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热点,而这个问题的背后也恰好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本文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探讨,意在阐述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性和适格的主体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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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通过环境诉讼等途径参与环境法规的实施,使得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这是环境法治的第一要义。我国环境法执行主体范围将公众排除在外,环保职能只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个人只有在遭受环境破坏的直接实然影响的情况下,才能成为适格的损害赔偿的原告,而这种侵权的案件只能是个案解决且限于金钱损害赔偿,并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相对于我国,德国对待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态度上更为宽松,其NGO原告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