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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对提起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因此,我国应当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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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直接相对人两方主体。而现实中存在行政间接相对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本文通过阐述间接相对人的概念,分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为确立行政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制度寻求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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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时行政法学界目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在探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过程中,原告资格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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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建立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也向纵深发展,本文就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为基本点展开,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三个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原告诉讼资格范围及优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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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讼起源于罗马法,而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于美国,自些公益诉讼在各个国家开始得到迅速的发展。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公益诉讼的核心,而其原告资格的认定也一直是近年来各国学者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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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诉讼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普遍适用多年。我国新公司法创设性的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是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对诉讼当事人中原告的规定。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派生诉讼原告制度的比较和分析,为完善我国的派生诉讼提供了借鉴并提出了对原告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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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费纠纷诉讼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适格原告主体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笔者通过比较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和与其联系紧密的其他三类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并考虑到我国传统社会道德观念与司法现状,进而提出可在一定条件下赋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诉权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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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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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通过环境诉讼等途径参与环境法规的实施,使得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这是环境法治的第一要义。我国环境法执行主体范围将公众排除在外,环保职能只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个人只有在遭受环境破坏的直接实然影响的情况下,才能成为适格的损害赔偿的原告,而这种侵权的案件只能是个案解决且限于金钱损害赔偿,并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相对于我国,德国对待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态度上更为宽松,其NGO原告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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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通过环境诉讼等途径参与环境法规的实施,使得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这是环境法治的第一要义。我国环境法执行主体范围将公众排除在外,环保职能只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个人只有在遭受环境破坏的直接实然影响的情况下,才能成为适格的损害赔偿的原告,而这种侵权的案件只能是个案解决且限于金钱损害赔偿,并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相对于我国,德国对待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态度上更为宽松,其NGO原告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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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符合我国主观诉讼为主的行政诉讼法制构造和拓宽原告资格的修法宗旨,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分析框架。然而最高法院对该理论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不足: 忽视了该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在具体操作上尚未形成清晰稳定的思路;作为解释对象的法规范围尚不明确,规范目的的解释过于依赖特别条款的明确规定和笼统的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保护规范理论扩大权益救济的功能,应明确该理论旨在解决的问题是查明主观公权利,诉请保护之利益的法律属性不明是该理论适用的前提,在具体操作中合理确定保护规范的范围,对规范目的作体系化解释及合宪性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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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原告资格的问题,即谁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因其代表公益的特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有法理基础,更有现实依据予以支撑。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恰当主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处于一般原告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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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确原告范围是股东代表诉讼应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原告资格实行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的双重限制有着其合理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均可成为被告,他人应既包括控股股东等其他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外部第三人。起诉股东起诉后,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可以以原告名义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对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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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但是对公司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近年来,我国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滥权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的现象日益严重。对股东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对原告的资格限制应放宽。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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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友方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9):161-161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直是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热点,而这个问题的背后也恰好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本文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探讨,意在阐述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性和适格的主体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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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争议焦点之一即起诉资格问题。我们应借鉴美国公民诉讼关于起诉资格的制度,考察这一问题在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中的发展历史,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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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囿于原告主体单一、法律适用混乱、赔偿数额不足等问题,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难以充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救济.本文以第79号指导案例为视角,建议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体系中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并构建原告拟制、律师激励、和解赔偿等具体制度,从而激励消费者维权,解决多重法律竞合,平衡双方诉讼能力,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