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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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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注册会计师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会计师事备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职业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2.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或称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以下简称职业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它可以有力的转移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中因过失造成的赔偿风险.职业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普及,我国部分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正在积极引导、提倡和鼓励.本文简要分析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职业保险的几个消极因素,并提出一些建议性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浅议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和其他会计服务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审计业务,还没有扩展到会计服务和咨询领域,故本文仅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落实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我国1994年 1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第 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同日实施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较短,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相似文献   

5.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落实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同日实施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较短,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资本一体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成为行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有效防范和规避职业风险的一项良好措施。本文就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可行性进行研究,希望能对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作出一些绵薄之力。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是:自规定的追溯期开始,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给委托人…  相似文献   

7.
蔡立新 《商场现代化》2007,(32):293-294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中介行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为了应对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可能引致的巨额赔偿,为了确保受害者的损失得到补偿,并给社会公众以信赖感,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措施有:提高审计收费标准、职业风险基金的建立与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赔偿基金。通过多方面的改革,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能力。  相似文献   

8.
随着注册会计师的诉讼不断增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审计责任。但并非所有的责任都应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有的责任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或信息使用者的误用造成的。因此明确审计责任,尽可能降低审计责任风险,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审计责任的识别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出具审计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即注册会计师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且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审计报告负责,而且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审计失败案例和事务所诉讼失败案例频繁发生。职业风险基金已难以充分有效地分散审计风险。保险业的兴起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提上议程。本文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得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蔡立新 《商场现代化》2007,(11Z):293-294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中介行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为了应对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可能引致的巨额赔偿,为了确保受害者的损失得到补偿,并给社会公众以信赖感,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措施有:提高审计收费标准、职业风险基金的建立与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赔偿基金。通过多方面的改革,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能力。  相似文献   

11.
张慧颖  姜秋丽 《北方经贸》2003,(2):101-101,103
财政部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 ,用以核算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税务部门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管理费用”提取 ,针对这两个规定的矛盾 ,提出如下探讨性意见 :1 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停止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改变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或改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 2 如果必须提取 ,则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现行会计报表的披露方法。  相似文献   

12.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既要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也要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或者证明文件虚假、不实的,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准则的精神及其规定,执行哪些审计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视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  相似文献   

13.
娄月  邓学芬 《商业会计》2006,(12):30-31
随着注册会计师的诉讼不断增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审计责任。但并非所有的责任都应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有的责任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或信息使用者的误用造成的。因此明确审计责任,尽可能降低审计责任风险,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4.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自身的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以财产补偿为主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其承担社会责任意义重大。目前,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责任理解单一,尚未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因此,文章基于Waddock提出的全面管理理论,探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6.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收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责任并重。解决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现阶段CPA民事法律责任缺失,诉讼门槛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法律法规滞后。应明确CPA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归属原则,明确CPA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充分条件,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民事责任的抗辩及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7.
《商业会计》2002,(10):30-30
目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一款新产品——注册会计师(CPA)职业责任保险,这是继人保、平安之后涉足CPA保险市场的又一家保险公司。虽然CPA行业似乎有了“保障”,但太保的一位负责人士仍特别指出,最保险的还是诚信为本,勤勉执业。因为保险公司只会对CPA执业过程中“正常的疏忽或过失”进行理赔,对“恶意、故意”的行为不会负责。从CPA和事务所的角度讲,虽然保险公司可以转嫁掉一部分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买了保险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都会规定一个“赔偿限额”,即无论由于疏忽或过失…  相似文献   

18.
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 ,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 ,那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不断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 ,严格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是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注册会计师制度通过鉴证会计信息、监督受托责任、内部控制及管理咨询对公司治理发生作用.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结合点.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离完善的公司治理的要求相距甚远.应当从组织形式、民事赔偿与责任保险、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委派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20.
《江苏商业会计》2007,(5):I0002-I0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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