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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余杭区农产品商标概况
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杭州市余杭区农产品品牌经济战略取得显著成效。截至今年5月底,全区共有注册商标4330件,其中农产品注册商标629件,占15%;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件、集体商标1件。经过几年来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产品中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径山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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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的联邦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由于法律使用了“象征”和“设计”.上述定义就具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象征”(symbol)和“设计”(device)可以包括数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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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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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大葱”商标兴农纪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商标》2004,(10):26-27
多年来,山东省工商局通过实施“红盾帮扶工程”,引导有特色的农产品注册证明商标和商品商标,加快了农产品产业化、市场化的步伐。到2003年底,全省已有“章丘大葱”、“金乡大蒜”、”日照绿茶”、“莱阳梨”、“肥城桃”、“沾化冬枣”6个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尤其是“章丘大葱”证明商标注册后,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带动了一个产业,富裕了一方群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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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农产品市场化程度越高,商标在促进农业发展增收中的作用就越重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商标管理工作职能,大力做好证明商标工作,努力运用证明商标促进农民增收,是当前工商部门服务“三农“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切入口和突破口。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职能,强化措施,做好服务,帮助企业及农户注册、使用证明商标,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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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从国家商标局领到了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书。标志着“西湖龙井”茶保护又跨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这将有力打击市场上假冒“西湖龙井”茶的现象,大大提高“西湖龙井”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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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由中华商标协会和国际商标协会共同主办,浙江省商标协会协办的“2006企业品牌实务国际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成功举行。此前中华商标协会和国际商标协会已多次合作。今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了两协会在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理解和友谊。同时,也为中华商标协会的会员提供了解国际知名企业在品牌管理方面经验的机会。来自浙江省及全国的近100家企业、商标代理组织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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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江苏省江阴市工商部门获悉,“江阴河豚”成功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是全国唯一以河豚为主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据了解,江阴工商局从2007年10月开始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江阴河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09年10月21日被成功注册,成为全国唯一以河豚为主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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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白茶”的品牌效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商标》2004,(10):24-25
安吉白茶是浙江省安吉县特有的珍稀茶类,多年来,我们大力强化“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的管理工作,使之成为扶持“三农”工作的有力助手,有力凸显了其产业和品牌双重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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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省宁德市工商局紧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优势,充分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全市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件,位居全国设区市第一;惠及人口23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71.2%。其中,“柘荣太子参”、“古田银耳”、“坦洋工夫”、“福鼎白茶”等4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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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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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的地方,象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瑞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垢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保护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年1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