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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 毫秒
1.
梁勇 《中华商标》2010,(3):41-42
商标的淡化是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称是一种间接削弱商标显著性的方式。这种淡化的最终后果是使消费者将该驰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误认为是该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使得该商标彻底丧失其显著性与识别力。  相似文献   

2.
<正>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不满足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或普通商标足以保护的,就没有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法律确认的必要。已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一般无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除非针对恶意注册超过5年的在后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旨在服务驰名商标保护,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异化”,增强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但是,将驰名事实单纯作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按需认定”限缩成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之“需”,容易不合理地减损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效果,违背驰名商标保护意旨。  相似文献   

3.
“蓝色风暴”考量“反向混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隹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矿泉水、可乐在内的各种软饮料。200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及其他饮料上使用了“蓝色风暴”商标,销售范围遍及浙江和上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于是成讼。  相似文献   

4.
<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5.
汪正 《中华商标》2007,(7):41-44
2006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针对《清华早读》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清华大学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注册的“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事隔一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在“清华智慧”商标异议案件中再次认定“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1]我国公立高校第一个驰名商标自此诞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讨论中不乏质疑:清华大学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其申请注册的“清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合适?清华大学驰名的是高校名称,还是其商标?  相似文献   

6.
综合新闻     
“梅赛德斯-奔驰”商标背后的故事95年“梅赛德斯”--从参赛假名到汽车品牌名称124年“三叉星徽”--从愿望到商标1902年,“梅赛德斯”的芳名被注册为戴姆勒汽车公司(DMG)的商标然而“三叉星徽”的由来可远远追溯至1873年。今天,伴随戴姆勒一奔驰,“梅赛德斯”和“三叉星徽”已成为世界最驰名品牌的名称和标识一即使在最偏避遥远的地方,人们依然对此耳熟能详Q奇妙的是梅赛德斯为西班牙女孩的芳名,它是在1899年世界汽车大奖赛上一举成名的,从而成为汽车的品牌名称。香港:(经理)毛凯琳女士北京:于爱廷女士德国大众汽车公司…  相似文献   

7.
1992年俄罗斯制定了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联邦法(以下称“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通过这部新法律,俄罗斯联邦第一次将原产地名称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并提供了保护。2002年12月11日对联邦法修正,该修正于2002年12月27日生效。  相似文献   

8.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总的趋势是跨商品类别保护,其保护的理由主要有:"防止商标与特定驰名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破坏;""或者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促销能力;"[1]"或者为了防止驰名  相似文献   

9.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08,(12):75-75
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为获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作出阐释,加拿大允许通过质疑商标申请的善意提出商标异议,欧共体法院明确商标淡化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小小的一枚商标还起着承载企业声誉的作用。为了培育一个驰名或著名商标,企业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心血和汗水。  相似文献   

11.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12.
根据商标淡化理论,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应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商标与被诉商标使用商品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对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基础在于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或者商誉受损,而非商标识别性的破坏,故获得反淡化保护不以造成混淆为前提。但同一被诉行为有可能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混淆,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淡化,均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3.
国外对商标淡化的法律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晶 《中华商标》2008,(9):30-32
"商标淡化"这一说法最早起源于德国,1923年,德国一地方法院在一判决中禁止袜子制造商使用"4711"香水商标。一年后,另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又禁止刀剪行业使用"ODOL"的牙膏商标。这两个将商标保护范围由相同或相似商品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的地方法院判例后来都得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  相似文献   

14.
商标淡化法保护对象的适格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森 《中华商标》2007,(8):40-43
商标淡化是指由于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标志与在先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使消费者在两商标之间产生联想,并导致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丧失或严重削弱的现象。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有关部门提出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稿草案也没有涉及商标淡化问题,但理论界已有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引入商标淡化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刘晨 《中华商标》2002,(5):18-19
近年来,作为以原产地名称命名的证明商标颇受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证明商标是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它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通俗地说,原产地名称实际上是以产地取名的产品名。  相似文献   

16.
外文商标的中译或简称被抢注的法律困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注册商标的被动使用 “Sony Ericsson”是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在移动电话上使用的外文商标。大部分中国人不认识外文也不习惯用外文呼叫,就用其现有的中文翻译“索尼爱立信”指称。“索尼”和“爱立信”是两家公司各自的名称和商标,两个连读太长,于是习惯上被相关公众自然地简称为“索爱”,指向索尼爱立信公司的产品。  相似文献   

17.
田达良 《中华商标》2006,(10):33-35
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药品名称冲突引起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大致如下: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是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公司”)2002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片剂、贴剂、膏剂商品,商标专用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  相似文献   

18.
所谓“傍名牌”。就是采用各种方式,将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用相似包装、或者以类似宣传,做得与某种驰名或知名商标品牌相近似,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即是某驰名或知名商标品牌的商品,或者与该驰名或知名商品有某种联系,从而引起误认或误购。说到底,就是借用他人名牌的商誉和知名度,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自己产品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近几年这种违法行为有迅速蔓延和发展的趋势,而且手段多变,花样翻新,打击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究。  相似文献   

19.
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的地方,象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瑞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垢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保护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年1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20.
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9,(12):39-4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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