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2.
3.
对于工程垫资的性质,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正文中没有涉及,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仅从反面进行了排除性的陈述:一是垫资合同不是单纯的借贷合同.就目的而言,承发包双方的合意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借贷合同未免牵强.二是垫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建设单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所有权系自始拥有,而不是在施工单位完成一部分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约支付款项后才拥有相应的所有权.三是垫资也不能被狭义地认为就是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能否垫资施工也是承包人承揽工程实力的体现,承包方资金及技术等施工实力的加强,更有利于工程的施工建设,而不会成为建设施工的不利因素. 相似文献
4.
5.
应该说垫资施工本身没有什么错,错就错在业主将其作为谋利的工具,错就错在个别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手段。对于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垫资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应该说垫资施工本身没有什么错,错就错在业主将其作为谋利的工具,错就错在个别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手段。对于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垫资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由于垫资施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垫资施工的风险防范问题也日益成为广大施工企业应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垫资承包施工(又称带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相似文献
9.
应对垫资怪圈的十项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该说垫资施工本身没有什么错,错就错在业主将其作为谋利的工具,错就错在个别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手段。对于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垫资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应该说垫资施工本身没有什么错,错就错在业主将其作为谋利的工具,错就错在个别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手段。对于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垫资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12.
应该说垫资施工本身没有什么错,错就错在业主将其作为谋利的工具,错就错在个别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手段。对于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垫资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如何约定垫资施工与避免黑白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该说垫资施工本身没有什么错,错就错在业主将其作为谋利的工具,错就错在个别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手段。对于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垫资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关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垫资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司法界和建筑界各种说法纷纭,且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垫资款的合法性、垫资合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尤其是2005年又把垫资和拖欠民工工资联系起来,使垫资款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15.
16.
应该说垫资施工本身没有什么错,错就错在业主将其作为谋利的工具,错就错在个别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手段。对于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垫资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反对垫资施工是从上到下的思维主线,理由似乎比较充分:违反金融法规,扰乱建筑市场,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等等.大有不消灭垫资誓不罢休之势.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被管理者和执法者认可的垫资行为,在这几年的市场上确实十分"盛行".而为了绕行"禁令",施工方和建设方也绞尽了脑汁. 相似文献
18.
19.
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垫资已成为发包人对外发包和承包人承接业务的常规竞争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文禁止施工企业垫资,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垫资保持一种"禁止"态度,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有垫资要求,将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备案程序,如果在合同中加入垫资条款,又很可能无法通过合同备案程序.当这一矛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时,形形色色的地下垫资通道便开始形成…… 相似文献
20.
合同条款中的陷阱。发包人虽不敢公开设定对承包人不利的合同条款,但还是会在有意无意之中使用貌似公平合理或与工程款支付无关的条款预设陷阱。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往往不易察觉,即使察觉碍于面子也不好与之深究。一旦起纠纷,发包人则会以合同的“陷阱”条款进行抗辩,使承包人有口难辩。如,合同约定承包人垫资至项目总价款的某一比例,同时又约定一个较低的暂定工程价款,且实际总价款在结算中据实调整。该条款的本质是:表面看垫资范围是有限的,但实际上是一垫到底,垫资数量和时间远远不止合同约定的范围。该类风险的识别主要在于考验施工企业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