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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各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化理由,然而该制度中仍存在一些争议之处,如针对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生命对生命能否紧急避险、对动物侵袭予以回击的定性等问题,各国学者都持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紧急避险若干问题的探讨,希望我国的紧急避险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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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危险犯基本上都规定了两个不同的量刑处罚标准,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处罚标准和行为造成严重实害结果的处罚标准.对危险犯未遂状态进行符合逻辑和适应我国刑法理论及符合刑法规范的正确界定,既须要对危险犯理论自身进行适当的解构和梳理,也须要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审视和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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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要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理论界同时也认为还包括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等。与国外相比来说,国外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已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我国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研究和运用似乎略显薄弱,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理论观点,取长补短,构建完整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体系,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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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条文中仅对紧急避险做了一般性规定,但涉及生命权冲突地情况是否成立紧急避险,通说对此持反对的态度,认为此种情况成立犯罪。理论界也存在正反不一的观点。关于生命权冲突场合下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即紧急情况下是否允许为了保护生命而牺牲其他的生命一直是整个刑法学界乃至全世界争论的问题。德日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对生命型紧急避险不能通过所保护和所牺牲生命的数量衡量对比从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通说的观点不能对此提供有力的论证。综上所述,紧急避险的本质即紧急避险的正当化依据并非基于所谓的利益衡量,而是出于社会中的理性个体自愿负担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义务,才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基于此,生命型紧急避险也是由于超出了这种社会义务的范围,从而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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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过失危险行为,将其规定为犯罪有合理的基础和根据,一是能够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二是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相契合;三是并未违反信赖原则和允许的危险理论.因此,应该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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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我国是刑法分则中本身不是一个很重要的罪名,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越来越多,甚至存在滥用的倾向,很容易让人感觉有“口袋罪”的嫌疑,这严重影响了刑法本身的威严,也不利于司法统一。本文在对过去近十年的富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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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我国处罚未遂犯理论根据的演变和我国《刑法》处罚未遂犯的理论观点,介绍了我国《刑法》处罚不能犯根据的理论分析及应有转变,得出了结论。认为,我国宜采用"具体危险说"来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并以行为后所调查清楚的该行为因果序列中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标准来划分不能犯与未遂犯。对不能犯进行严格的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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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采用刑法的手段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各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我国也不例外。本文试从环境犯罪中是否设立危险犯、可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以及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对环境犯罪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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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虽然具有正当性事由而成为正当性行为.但法律对实施紧急避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果超出了一定的必要限度,则构成避险过当,甚至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的理性分析。试图从一个崭新的角度给这些问题一个明朗化的科学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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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各地方多民族的法律需求,刑法授权省及自治区人大变通的权力,此项规定至今未被适用.本文在坚持刑法变通权是基于刑法的特别授权而产生,并且符合宪法规定的理论基础上;从罪刑法定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与国外相比较等方面论述刑法变通权所面临的困境及问题,认为刑法九十条只具有兜底性的作用,而现令应该大力发展刑法变通司法路径机制,破除相关的体制束缚,才能更切合实际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刑事问题,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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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之一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后,对于这一新增之罪褒贬不一,本文针对现阶段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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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危险接受通常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参与到了被告人的危险行为中;另外一种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合意行为。因此,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承诺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都不属于危险接受的理论。在被害人参与的危险事件中,被害人支配着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任何犯罪构成要件,可见被害人参与的行为所造成的时还结果不成立成犯罪。在基于被害人意志的场合下,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具备阻却犯罪事由,具有犯罪成立的可能。现就刑法学中的危险接受理论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能够进一步了解有关刑法危险接受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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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在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借鉴国外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发展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解决其中一些理论困惑和冲突,有着积极意义。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没有对应部分,但它的基本精神值得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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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是罗马法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规定,意思是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某种侵害行为,而这种行为及其结果是得到被害人许可的,对被害人而言就不产生侵害的问题。关于被害人承诺制度,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来适用。被害人承诺就是刑法中的一块试金石,能探测出公民自由权的广度与深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权主义刑法的勃兴己成为人类文明进步发展中不可阻挡的潮流,基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国家必然会认可和支持公民在一定的权利范围内享有自决权。在这样的形势之下,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发展不可忽视,其在社会法律生活中的运转,可以为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形成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考虑到我国社会背景的特殊性,必须要考察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活动中的价值,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以实现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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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有关醉驾入刑的话题一直争论不休,同时困扰着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其中就包括如何理解我国刑法13条中“但书”条款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问题。本文将以此为焦点,力求能够阐述出我国刑法13条“但书”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中所具有的正确指引机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