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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实践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履行原合同(以下称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常需要与第三方订立新的合同(以下称后订合同)。如常见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卖方为履行交货义务而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此时,后订合同的完成与否,可能直接影响原合同的履行。而原合同是否按约订继续履行,对后订合同的履行也有一定的关系。当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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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强制履行,在国际贸易中带来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稳定感,是一项合同救济措施。民法系国家比普通法系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强制履行。通过对比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英国法,主要是英国货物销售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规定和倾向,旨在实践中选择法律、适用法律有更明确的选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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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的概述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为贯彻公平原则,对期前履约危险进行平衡而设定的救济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可暂时中止履行的制度。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该制度的建立,为先履行义务人提出不安抗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防范了期前履约危险的发生,故被形象地称之为“先履行义务人的防火墙”。不安抗辩权是传统大陆法上的概念,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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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筑工程合同通常界定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围绕近年来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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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担履行合同义务,目的在于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合同义务,换句话说,一方当事人所担负的义务就是他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担负合同义务我则担负对待合同义务,你享有合同权利我也享有对待合同权利"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的,它与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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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美乐公司于1998年与龙都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同日,龙都银行与远大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由远大公司对美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龙都银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由于美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大幅萎缩,资金链断裂,偿债能力明显下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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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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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救济措施。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关规定的分析,探析其内在的法律价值的追求,对我国合同履行的现状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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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长期以来是中国人倾向的移民地。近年来,移居美国或在美国投资可能带来昂贵的美国税务和申报义务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即便是对于经验丰富的投资者来说,美国的税务和申报义务也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则可能受到严苛的惩罚。对于移民后继续在海外拥有商业和投资、并从海外获得大量收入的人来说,在移民美国之前做好相关税务规划尤为重要。任何想要移民美国的投资人或企业家都必须在移民前咨询美国税务专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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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义务,而受赠人不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所以我国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但是,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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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致使实践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产生混淆。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合同附随义务是以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安全保障义务则重在社会利益之妥当平衡,尤其是在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仅在特定情况下互有重合而已,即只有在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当事人之不当行为时才会产生法律竞合。通过概念、关系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应重点从案件中特殊财产界定、当事人约定事项之法律处理以及"合理限度"之理解三个方面进一步厘清两者的实质内涵,以期为审判活动中案件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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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为合同的形式定位的话,笔者认为,作为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是透过它我们能够了解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据以了解合同关系中的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的一种媒介,其基本的形式有三:即口头形工,书面形式,行为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语言对话的方式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这种方法订立合同,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通常适合时履行的合同,书面形式则是订立合同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文安性,即书面形式必然体现有一定的语言文字,通过这些文字的蕴含思量内容反映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有形性,即应具备一定的直观的可以看见的物质存在形态,并且这种形态是可以固定下来的,《合同法》将传真,电子邮件等视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合同形式的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商业上的运用的逐渐普及,许多合同的订立是在网上帝现的,这种新的书面合 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全球性大规模经济流转的需要,使合同形式更为丰富,但也为合同立法提出一些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固定俩 容,如何防止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等,合同的另一种形式是行为形式,“以行为构成之契约,及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毋须用言语或文字表达一已之意思表示,而仅用行为向地对方发出要构,另一方如想接受其要约为承诺时,也只须做出一定或指定之行为,便可构成契约。”此类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如自动投币售货的买卖,无人售票的旅客运输等,行为的方式在某种程序上使俣同的形式更为简使,还有人认为,也可能过默示形式订立合同,1984年国务院分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实际上是对此进行了认可,除另有约定,如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视为同意,笔者认为,按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默式的合同形式体现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无法排除当事人为相反意思的可能,有强加当事人颌外义务之嫌,依这种形式很难探究当事人间合意的内容,况且在合同形式上,采用外观主义的做法更有利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合同实践中,不应采取默示形式,另外,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我们还应树立发展的观念,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交流方式的进步,还会出现某些新的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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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殷商时代,先民交换产品,就在甲骨上琢刻符号,以示信守诺言,称之为“契”.可以说,这是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经济合同形式。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旧时的合同往往带着压迫、剥削、欺诈和屈辱的色彩.实际上,合同的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就像天平和珠算一样,只是经济往来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伟大导师列宁说过,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可以确切知道自己的利益和损失,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必须得到严格尊重,它是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盾牌.经济合同是调整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带向经济往来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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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企业间经济往来的重要法律文件。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是合同各方关注和谈判的焦点。但许多企业却往往忽视了合同签署中的签字、盖章等“表面文章”,遗留许多隐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