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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因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风险有限性和普通合伙的合理避税优势,成为国外早已流行多年的商事主体形式。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商事主体形式。在这种情势下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商事主体形式,较之选择公司、普通合伙,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投资者必须谨慎地运用合伙协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防利益被普通合伙人侵害。当然我们期待立法在今后能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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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将有限责任纳入合伙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利用率,为风险投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注入活力。与普通合伙及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有比较优势。有限合伙的出现,增加了我国商事主体的类型,有利于深化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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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中安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5,9(1):70-75,81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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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合伙的定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模式,我国则选择了接近英美法系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体系化模式。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同时也需要为合伙与公司预留转换空间。我国商法人的类型划分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也有别于英美法系。为解决《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建议以开放性和封闭性作为区别,重新划分公司类型,将有限责任公司并入发起设立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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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一直以来都是民商法学界所争论的焦点。本文就国际上关于合伙民商事主体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肯定合伙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的重要性,同时通过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立法上确定了合伙主体地位以及相关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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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挑战。有限合伙符合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民营经济企业实践的发展需要有限合伙,而我国也已具备有限合伙立法的条件。为适应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我国应适时进行有限合伙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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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璐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7,(8):128-129
合伙企业就是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法律上讲,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性质。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主要体现在合伙的债权人为实现真债权可否对合伙的相关权利主张代位权。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分清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的债务承担对于企业经营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应对合伙企业内外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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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有三种组织形式,征税的基本原则是"先分后税"。如今的合伙企业税制存在费用支出在合伙人间划分不明晰、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地位与居民企业不平等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为我国审计、法律、风险投资等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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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背景,以新增的有限合伙制度为基点,从有限合伙的基础概念入手,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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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独资企业是世界各国所确认的三大市场主体,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形态进行了完善,新增的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在构成主体、执行合伙事务、民事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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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具有多方面的突破: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合伙企业也可破产等。本文就《合伙企业法》的主要突破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