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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制度与规定问题原《公司法》对法人财产权的界定模糊不清,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在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时,将公司财产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相混淆。二、修改《公司法》中的专家建议1.应当明确界定公司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应当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权,避免导致将公司财产与股权相混同,出现以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的情况。(建议稿第4条)3.删除“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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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传统的民法法人理论,法人必须要独立地拥有财产,即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否则便无法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无所谓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股东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财产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财产,也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公司法人显然应对股份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根据企业的发展历史.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便是股东—企业所有者同经营管理者分离开来。独资企业(公司)出资者(股东)是企业(公司)的所有者,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也应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同时都是股份财产所有权的拥有者,又与传统的所有权理论相矛盾。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入股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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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独立法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我国独立法人公司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是法人企业;要依照公司法、税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经营活动。独立法人公司在法律地位上、财务核算上以及税务征收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独立法人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的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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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我国独立法人公司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是法人企业;要依照公司法、税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经营活动。独立法人公司在法律地位上、财务核算上以及税务征收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独立法人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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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建立而成的,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所以股东一经出资便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这部分出资成为了公司拥有独立财产权的资产,而股东因出资置换出相应的股权。但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许多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所以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处于相分离的状态,在公司的经营者代理公司的所有者管理公司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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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大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的原理及运行方式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出资者所有权应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分配权,选择管理者与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但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法人财产权则表现为企业依照法律,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以独立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这也要求企业优化财务监督机制,更好地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受托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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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出现让无数的投资者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总分公司也使得公司集团不断膨胀,但总公司对总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则,仍然使得不少投资者望而却步。为了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促进投资发展,母子公司应运而生。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因而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人身份,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得母子公司迅速风靡全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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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从最基本的方面来讲,公司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乃是基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可以支配的财产,是它享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条件。因此,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贯彻执行公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注册资本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些浅见。一、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制,是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形成的,严格地讲并没有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实现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化。注册资金制最大的弊端,不在于注册资金与实有资产相一致,也不在于注册资金的构成往往仅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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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0,(2):58-59
某甲计划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基于种种原因考虑,希望由自己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公司股权登记在某乙名下,由某乙代为持有。像这种某甲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材料中均显示某乙为股东的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在这种投资方式中,某甲被称为隐名股东,某乙被称为显名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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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0,(Z1)
<正>某甲计划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基于种种原因考虑,希望由自己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公司股权登记在某乙名下,由某乙代为持有。像这种某甲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材料中均显示某乙为股东的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在这种投资方式中,某甲被称为隐名股东,某乙被称为显名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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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实际上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的公司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要求公司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但部分股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却以公司为工具,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一些不正当行为使公司法人人格丧失独立性,使公司成为它的附庸,致使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既然公司徒具形式,实际已经丧失人格独立性,法律就应否认它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面纱”,使有责任的公司股东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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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独立财产制与独立责任制是法人制度的两大支柱。独立财产制是法人承担独立责任的基础,独立财产制和独立责任制又是法人人格形成的前提与存在条件。独立财产是指在法律上法人不仅要有自己的财产而且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整所有权,独立责任即是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全部责任,正是在此基础上法人才同自然人一样成为独立享受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上述论点可以从法人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得到证实: 从经济发展历史来看,迄今为止商品经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小商品经济阶段,或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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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在鼓励投资热情的同时,也为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通过在个案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使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直接对债务承担责任,可以更好地保障经济贸易的公平性,促进商贸活动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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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其因所投资而对该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亏损承担义务,即谓股权。现实中,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其违法形态多样化、复杂化。但违反股东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资格以及作为股东的权利,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