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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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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对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TPSSM)法规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欧盟对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法规(以下简称“《特保法规》”)的产生及背景我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的第16条规定:其他WTO成员可以依据此条在2013年12月11日之前针对中国产品实行“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下简称“特保机制”,包括保障措施和防止贸易转移措施两项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的第245至第250段对《议定书》中的第16条作了更为详细的补充。根据此条,美国、印度、加拿大和韩国等主要WTO成员均在其国内法中引入了此特保机制。相对而言,欧盟在把此特保机制引入国内法方面启动较晚。2002年6月,欧委会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了将此特保机制引入欧盟法规体系的法案。经过几轮修改,2003年3月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欧盟理事会第427/2003号法规(以下简称为“《特保法规》”),修改了关于欧盟从某些第三国进口规则的欧共体理事会第519/94号法规,正式把此特保机制纳入欧盟法规体系。二、欧盟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时法律依据的演变在欧共体大市场建成后,欧共体于1994年3月颁布了理事会第519/94号法规,对来自某些特...  相似文献   

2.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的保障措施,其规定的实施条件比WTO《保障措施协议》要宽松,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规定,我国应在履行协议时通过各种应对措施争取变更这种不利处境。  相似文献   

3.
保障措施是指WTO规则允许的进口国政府在特定产品进口大量增加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限制进口的紧急措施.WTO保障措施协议共14个条款和一个附录.为监督实施保障措施协议,WTO设立了一个隶属于货物贸易理事会的保障措施委员会.  相似文献   

4.
张亮 《江苏商论》2004,(12):63-64
过渡性保障措施已经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主要形式。纺织产业是我国的出口主导产业,受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影响日益严重。打破过渡性保障措施贸易壁垒,冲破贸易藩篱,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协同合作,在WTO的规则下,采取相应对策是实现我国纺织产业全球化战略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2002年7月29-30日,WTO纺织品监督机构(TMB)第90次会议完成了对中国提交的纺织品一体化安排的审议。按照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对于没有列入一体化的其他ATC产品,中国享有援引“过渡性保障措施”(transa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简称TSG)权利,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根据TMB的审议结果,我国有权根据ATC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264个税号的ATC产品实施TSG。为使国内产业,进出口商对此有充分了解,并掌握如何使用该项权利,特撰此文。  相似文献   

6.
李:在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中,规定了一个过渡性保障机制,它使WTO成员可以比较容易地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而这些措施的实施条件完全不同于GATT第19条保障措施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一、国际保障措施的来源国际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俗称WTO规则的“安全阀”,全称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源自于美国贸易法中的“逃避条款”(EscapeClause),并由美国推动,被关贸总协定第19条认可。而第19条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规定过于简单,不易操作的弊端,甚至被有些国家滥用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为了防止保障措施的滥用和加强纪律,才有了1994年的《保障措施协定》。后经过多轮谈判形成了由《GATT1994》中的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共同构成的WTO现行的保障制度,从而较完整的国际保障措施制度在WTO中得到…  相似文献   

8.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的保障措施,其规定的实施条件比WTO<保障措施协议>要宽松,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规定,我国应在履行协议时通过各种应对措施争取变更这种不利处境.  相似文献   

9.
陆燕 《国际贸易》2004,(3):14-17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的义务与一般WTO成员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做出了对我国进行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的规定。根据该议定书第18条,即“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Review Mechanism,简称TRM)”  相似文献   

10.
245.对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国代表对WTO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存在时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和使用客观的标准表示特别关注,因为WTO成员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时缺乏丰富的经验。他表示,对于贸易转移,WTO成员需要适用客观的标准,以确定是否中国或另一WTO成员根据特定产品保障措施、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此类标准应包括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或进口额的实际或迫近的增加,中国或该另一WTO成员所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以及其他类似标准。此外,WTO成员应向进出口商和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可提交他们关于该事项看法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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