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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经济导刊》2003,(10)
前言:根据我国加入WTO时达成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的第242段关于针对中国纺织品特殊限制的内容,欧盟于2003年1月21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欧盟部长理事会第138/2003号法规(以下简称《纺织特保法规》),修改了《关于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共同规则的欧洲经济共同体3030/93号法规》(以下简称《3030/93号法规》),通过在《3030/93号法规》中加入题为“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定”的10(a)条款1的方式,把我《工作组报告书》中第242段的内容纳入了欧盟的法律体系。本文以下就对此《纺织特保法规》(注:欧盟法规中明确称为“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国内或称“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进行程序上的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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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的义务与一般WTO成员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做出了对我国进行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的规定。根据该议定书第18条,即“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Review Mechanism,简称TR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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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尤其是2004年12月10日加入WTO三年过渡期结束之后,中国各方面的经济政策将受WTO规则的约束。根据WTO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是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两书”的规定,同样约束我国产品的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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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民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2,(9):18-21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世议定书》第十六条,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下简称“特保条款”),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 WTO 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影响的 WTO 成员可请求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根据《保障措施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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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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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保障措施被视为具有“安全阀”的作用。由于实施方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单边限制措施从而干涉其他成员的合法贸易,所以受到WTO各成员方的青睐。相反,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任何成员都有权对大批涌入的中国产品施行特保措施,条件却比《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要求更宽松。本文认为应对特保机制与WTO保障机制进行区别研究,以寻求如何有效应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保障措施或特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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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国加入WTO十周年。加入时,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规定,在加入后十年内,每年在WTO的17个机构对中国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过渡性审议,只有2010年除外。11月30日,在WTO总理事会上的最后一次审议,宣告了过渡性审议机制的彻底终结,这不失为对中国加入十周年的一个特殊纪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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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让我们的视线又回到了2001年中国入世时递交的《入世议定书》中的专门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的"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我们知道"特保措施"自产生以来就是美国专门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但结合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实际运用来看,美国却在不断上演既承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又排斥的自相矛盾逻辑。针对美国因自我利益膨胀而致的反复无常,我国应辩证的看待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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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纺织品有关的"特保措施"解读与评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保措施"是一种不同于一般保障措施的贸易保护手段,中国入世承诺中接受"特保措施"是中国入世所付出的代价。这些"特保措施"一旦被其他成员方利用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将极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我国出口贸易第一大户--纺织品有关的"特保措施",包括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与《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规定的两种期限不一的"特保措施"。本文旨在对这两种"特保措施"的规则进行比较分析与评价,希望能对中国纺织品行业应对可能被其他成员方广泛采用的"特保措施"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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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的“中关轮胎特保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让我们的视线又回到了2001年中国入世时递交的《入世议定书》中的专门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的“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我们知道“特保措施”自产生以来就是美国专门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但结合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实际运用来看,美国却在不断上演既承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又排斥的自相矛盾逻辑。针对美国因自我利益膨胀而致的反复无常,我国应辩证的看待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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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入世谈判中,WTO 成员对中国入世后其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表示担扰,因此提出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定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16段,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 WTO 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各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入世以后,各国如关、日、欧盟等相继开始完善了针对我国的特保立法。有关国家已经对我国的一些产品按照特保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此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应对之策。本文分析了特殊保障措施存在的法理本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我国针对该项措施所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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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TPSSM基本背景及情况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PSSM)包括在欧盟委员会最近审议的一份有关中国的贸易法案之中。欧盟委员会起草的这部法案包括了4方面内容。应当引起我方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注意的是该法案的第1条: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建立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PSSM)。这一条的直接法律根据则是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而且期限长达12年。同时,该法案的第1条也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本案中表现为TPSSM)是各国可以合法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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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法律文件、协议中,有关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较为特别。对加入WTO的某些国家(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定产品(如纺织品)的大量进口,其他WTO进口成员可以以“市场扰乱”名义采取特别的保障措施。这种“过渡性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采取的“保障措施”相比,具有更易实施性和歧视性。中国加入WTO后,同样面临这种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考验,这是我们入世的代价之一。我们可以根据WTO有关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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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的保障措施,其规定的实施条件比WTO《保障措施协议》要宽松,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规定,我国应在履行协议时通过各种应对措施争取变更这种不利处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