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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商法规定的卖方书面文件违约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很大不同.由于海商货物贸易的特点,卖方提供的书面文件是否构成违约有重大意义.英国海商法对这种违约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对这种违约方式未作明显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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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违约救济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两者在违约救济的类型上都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三种。但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在继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础上,发展了罚金和违约金制度。综合两者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违约救济的规定更具体合理,也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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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怎样?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合同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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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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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中国某公司一笔货物进口业务实例基础上,本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了案例中买方损害赔偿要求的合理性问题。分析结果认为:第一,在卖方未能向买方提供开证所需必要信息而使得买方未能开证的情况下,买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二,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损害赔偿额要求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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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买卖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被履行时,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是各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有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和中止履行这四种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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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传统的制度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对预期违约制度做了规定。在大陆法系框架内,一般是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功能。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公约》做比较分析,并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做评述,并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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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经济责任,其形成具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违约责任问题,结合效率违约理论,提出完善《合同法》的相关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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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或类似事项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往往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更加具体、成熟并具有可操作性。基于《公约》与《通则》“尽量维护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履行性”这一共同宗旨,可以运用《通则》的相关条文对《公约》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从而确保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的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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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琴琴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12)
本文将通过对CISG的第7条规定的公约解释规则和诚信原则在英、德为代表的欧洲两大法系国家的比较研究,进一步阐明CISG相关规则的涵义及对欧洲合同法统一化进程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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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美国一个特殊的制度。传统规则上,它一般适用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构成独立的侵权的情况下,违反合同才可以被判予惩罚性赔偿。在20世纪70、80年代,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内适用得到扩展,但后来随着预期违约理论得到普遍承认,惩罚性赔偿在违约中的适用又有所倒退。因此,在美国法上其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从扩展到收缩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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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商业合同中构成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包括:当事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实施了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以及违约后果严重致使非违约方合同目的落空。但是,不是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致使他方合同目的落空就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基础目的、单方目的、直接目的、初始目的、单一目的的落空必然构成根本违约;而效果目的、嗣后目的的违反不能构成根本违约;间接目的、双方目的和混合目的的违反只有危及合同的根基时才能构成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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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第65条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不确定货物规格时,有自行确定货物规格之权利。该权利所蕴含的精神在于鼓励交易,这也正是CISG明确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的重要理由之一。但第65条在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之同时,也对该权利设定了严格条件,以期平衡买卖双方权益。在法律效果上,卖方一旦行使确定货物规格权利,即不得同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然而,从实施效果来看,该条规定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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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内,对我国农民土地权利实现的保障,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但在我国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的分歧,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应当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性质进行界定,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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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稳定性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的观点,就商品契约稳定性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本文认为,签约产品专用性的强弱是分析商品契约稳定性的基本前提;产品专用性强的商品契约自身能有效地抑制农户将产品转售市场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契约是稳定的;对于产品专用性弱的商品契约,实行市价加成法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在实践中成功运用的虚拟高价法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确保契约的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