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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范围之比较PICC的承保范围规定为: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对外来原因和全部和部分损失没有实质性的界定,这样根据被保险人的理解,外来原因是指法定或者意定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风险,只要该风险具有意外的性质;而根据保险人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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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运输活动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要确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则首先要弄清楚致损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也就是说,损失结果的形成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法律上用以判定较为复杂因果关系的案件时,通常采用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影响力的原因,它来源于法律名词“Causa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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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防范道德危险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不过其作用的发挥受到该制度具体内容的影响。要以对道德危险的防范为中心,探讨保险利益内涵的法律界定方式、该原则的效力范围以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等颇具争议性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外立法经验和考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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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8)
运输是物流的重要环节之一,在物流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物流产业的发展加大了货物运输保险的需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等,物流人员、货物、物流设备会面临着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而保险可以成为物流企业转移物流风险、补偿损失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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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内容不完善,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一)消费者概念模糊,界定不明消费者是《消法》的保护对象,在该法第二条做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该条内容规定较为笼统,对于哪些人可以为消费者规定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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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中的保险起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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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主体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小蓉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6,(2):76-78
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很不明确。《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害人”为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但没有对“受害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具体地界定,这对于保护缺陷产品的受害者是很不利的。应完善我国在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主体制度方面的法律缺陷,明确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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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也留存了“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这看似相互冲突的两条文在同一部法律中出现,其原因是什么呢?对此,本文在探究二者立法依据的基础上,通过体系解释,浅谈二者在法律适用中应如何协调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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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因各国海上保险人的广泛采用,仓至仓条款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人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产生过很多的误解和争议。为了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必须较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什么时候终止,并结合可保利益原则,理解“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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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企业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球同业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重新修订实施的UCP600对我国进出口企业、银行、法律、司法、船运以及保险界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侧重研究UCP600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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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必须在世贸组织制定的“游戏规则”内运行,与世界惯例接轨。但现有《保险法》还存在许多局限和不完善之处,并且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因此完善和修改《保险法》,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为中国保险业的当务之急。首先,在组织形式上,确认保险企业组织类型的多样化,确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自保公司等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在规定同一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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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也随之增多,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不甚完善。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合格投资者“走出去”,本文以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针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承保机构、合格投保人、合格投资等要素提出新见解。全文对比分析我国与美、日、德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以得出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点,在借鉴他国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下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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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具体阐述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的内涵、相关法律规定及产生的原因,又简述了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完善集体土地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我国住房制度》分门别类地舻小产权房,进行合理化运作等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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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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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传统的农业都占据着国家经济十分重要的位置,农业发展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故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机制对于落实“三农政策”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的相关制度,为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农业保险提供相应法律保障,可以提高我国农民的农业收入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故而,建立我国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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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但由于海洋运输路途远,环节多而使海洋运输风险增大,海上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但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实际应用中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保险利益的转移。由于目前我国海上保险对保险利益转移标准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因此,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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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估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虽然当前发展势头迅猛,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经营不规范、独立性不足、市场混乱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完善,其发展缺少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引导。在未来的《保险法》中,应该增加对保险公估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