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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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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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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例分析(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分析1.美国美国对不实信息的提供称之为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它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做的与事实不符的表述。美国侵权法把它划分为三种类型:故意虚假陈述、过失虚假陈述和无过失虚假陈述。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应对损害一方负赔偿责任。故意虚假陈述是指被告明知自己的表述不真实,却希望以此骗取原告的信任,使原告根据这一表述做出决定。其构成要件:(1)被告的虚假陈述(包括言辞和行动,且编造或隐瞒的必须是重要的事实,如果只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则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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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着民事责任缺位问题,应以维护投资者民事权利为出发点,确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明确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激励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严惩违法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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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和认定虚假陈述之赔偿责任,难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投资人在虚假陈述之后为投资行为,就应推定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而无需投资人证明。同时,不论投资损失是否因虚假陈述直接引起,虚假陈述者均应对投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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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陈述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套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和认定虚假陈述之赔偿责任,难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投资人在虚假陈述之后为投资行为,就应推定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而无需投资人证明。同时,不论投资损失是否因虚假陈述直接引起,虚假陈述均应对投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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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法的欺诈市场民事责任制度中,信赖和因果关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原告只有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信赖,并且证明了是该行为导致了其交易行为及所蒙受的损失,才有可能要求责任人予以损害赔偿。在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信赖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通过判例确立下来的,我国最新出台的有关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尚有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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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制度,即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致使投资者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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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认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它侵害了投资的知情权。因此,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投资利益。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反映出其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