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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依据,由于鉴定结论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司法人员必须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这是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前提和依据。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应当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效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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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证据一般优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分类。直接证据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如当事人的陈述与自认、记载案件事实的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是重合的,不发生排他性。由于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于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事实,这种直接性,使得运用直接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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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莉雅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0):140-140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源自法文l、intimeconviction,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种证据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的指示,自由地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分析、综合、判断在内心形成信念,就叫做“自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叫做“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种心理状态,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1808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342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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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法律正当性是一个在学界被忽略但却具有重要诉讼学价值的问题,这里论述了与检察官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法律正当性相关的三个问题: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鉴定体制,技术性证据蕴涵的的科学理性和法律(诉讼)理性,技术性证据审查与检察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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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诉讼法及行政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强调了案件审理或审查中证据的依据的重要性。但证据是怎么取得的呢,从哲学角度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客观真实是绝对的,纪检、监察人员可以尽其努力通过分辨和鉴别的事实来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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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7)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合称"两个《证据规定》")中首次关于瑕疵证据的相关规定,填补了证据制度中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间的空白,使一些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的证据材料能够在适当补正以后恢复其证据能力,助力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节约司法资源。虽然如此,司法实务中的瑕疵证据制度仍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配套细则,从而导致一些实为非法证据的"瑕疵证据"在审判程序中变身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一些名副其实的瑕疵证据却被枉作非法证据。要解决这一司法困境,需要全面分析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征,并就瑕疵证据的认定与补正制定操作性强的指导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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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判断具有很多困难,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保证电子证据自身特征和优势的前提下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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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是中国传统证据制度近代化的初始阶段。这种初始性在证明标准方面表现为立法没有就证明标准进行正式的规范,甚至没有出现证明标准这一概念。但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制度,近代的证据制度对于司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毕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主张的主要事实必须要达到能够使法官产生强固心证的程度。不足之处是,这一时期的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领域几乎没有差别,这可以说是当时法律关于证明标准规定不成熟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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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批捕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并在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准确适用逮逋这一强制措施,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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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君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1,(11):12-12,6
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规定,我国强制出庭制度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意味着我国证据制度正在接近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标准.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科学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具体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反思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缺失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历史根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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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振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4):48-51
我国民事诉讼构造的趋势为协同主义,证据契约的研究应于此前提下展开。协同主义要求诉讼各方协同发现事实,合理分配诉讼权限。因此,证据契约应囊括三方主体,除却当事人外,还应列裁判法官为监督、审查及阐明主体;证据契约的效力应以权限划分合理与否为标准,排除牵涉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责任等因素的合意之效力。惟有如此,证据契约制度方与法制体系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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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谈话笔录,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案件检查工作相关条例的规定,在案件检查、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它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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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中,对于传闻证据的运用方面的规定近乎空白。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举证、采证、质证与认证程序都缺乏规则的引导。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规范法官审查运用证据过程,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本文着眼于我国现状,论述传闻规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