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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②,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不断增加,案情也复杂多样,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如何提高上述规定的适用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值得研究、探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案件审理适用上述规定时较常遇到的在先商号权主张主体适格问题、商号权保护范围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问题,结合相关商标案件审理实践作一简单梳理和介绍,并提出相应思考。  相似文献   

2.
商标在先权是能与商标专用权对抗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平衡各种权利的功能,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了对"在先权利"给予保护,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适应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商标法要实现真正保护在先权利又不影响整个商标法体系的整体布局,需要不断完善在先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清晰规范在先权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设定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应具备的特征以及建立保护在先权制度的法定程序和执法原则,弥补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使此项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现行法律中对在先权利的规范并不完善,是造成二者冲突的一个根本原因.本文分析了在先权利的涵义、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并针对现有立法中在先权利规范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 ,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 ,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 ,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 ,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 ,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5.
华鹰 《商业研究》2003,(8):144-145
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一经核准注册,该商标即成为应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包括:一、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只有商标注册人或者经其授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应当注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既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义务。违反了该项义务,商标权利人…  相似文献   

7.
周语 《商》2013,(20):235-235
商标先用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探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在此之前虽然经历了三次修改,但都没有采纳商标先用权制度。这就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商标并且赔偿损失,这也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相似文献   

8.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 ,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 ,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不使用的撤销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后不使用而影响他人对该商标的正常使用 ,保证发挥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商标不使用撤销中涉及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商标…  相似文献   

9.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授权适用在先申请原则,然该制度的规定并非完美无缺,当先申请者申请注册商标但未使用,而不知情的他人在审查期限内使用了该商标,同时也提出了注册申请,并且后者对商标的使用涉及公共利益,这时就会存在先申请者的个人利益与后申请者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出现冲突,当两种利益所体现的价值出现博弈时,需要运用价值比较的标准进行比较和权衡,即当商标的使用是涉及公共利益时,应该优先保护公共利益。除此之外,其他情形都应该适用《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优先保护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大量存在,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而目前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对二者冲突的防范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本文探讨目前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可以选择的途径。提出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驰名商号和商标的保护、建立防范措施等解决冲突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11.
判断一个申清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相似文献   

12.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相似文献   

13.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大量存在,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而目前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对二者冲突的防范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本文探讨目前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可以选择的途径.提出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驰名商号和商标的保护、建立防范措施等解决冲突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14.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晓晓 《商场现代化》2006,(12S):308-308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大量存在,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而目前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对二者冲突的防范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本文探讨目前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可以选择的途径。提出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驰名商号和商标的保护、建立防范措施等解决冲突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15.
<正>《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从商标法的上述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商标注册时不能和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商标的使用状态还应和注册状态相一致。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状态比较难以认定的是《商标法》第38条第(2)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关于如何认定经销人在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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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商标立法体例中有关侵权形式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商标侵权的具体形式,无一定法则可循。一般而言,决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以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准,受保护的范围也正是禁止他人侵犯的范围。“Trips”在第十六条中所授予的权利部分就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用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  相似文献   

18.
第十二条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 ,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 ,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 ,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 ,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 ,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 ,否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 ,应当中止 ,待续展情况明确后再行处理。关于涉及宽展期商标保护问题 ,《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 ,但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按照《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规…  相似文献   

19.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号”,通俗地讲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商标权与商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尤其是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引发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商号权承载着企业的发展文化,其价值不亚于品牌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些专门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是其他对商标所有人或者商号所有者造成侵权来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势必导致被侵犯了商标权利的主体因此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甚至还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影响自己的品牌声誉。文章针对我国目前商号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这些对策能够给我国的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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