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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玉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5,(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态模式均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法律风险等特殊风险,要正确评估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即一方面必须正视这些风险并进行适度监管,另一方面不能过度监管而限制金融创新。应设定适度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监管措施,实现金融秩序和鼓励金融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
蔡洋萍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5,(3):120-124
普惠金融的目标,即全社会群体,全方位、有效地享受金融服务。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信贷具有服务群体广泛、交易成本低、后发优势强劲、进入门槛较低等普惠性金融特征,因此互联网金融信贷成为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发展网络借贷平台、供应链小额信贷等业务。同时应从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互联网金融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防范、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等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3.
在目前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把时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放在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简要分析了目前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现状,通过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价值取向剖析,强调要建立以金融风险为核心的业务监管理念.目前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法律的不足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强调金融安全前提下研究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切实加强与完善我国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结合后的金融创新,是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变革,其乃互联网技术进步与金融压抑共同促发而成,是金融改革之势所趋,但其亦具有引发风险、侵损投资者利益的潜在危险,故应对之进行法律监管,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却面临"或任其野蛮生长,或遏阻其发展"的两难境地。究其症结,乃是基于传统法律监管路径所形成消极管制思维所致。如此,政府应跳出传统法律监管思维窠臼,以互联网思维重新发现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之道,即在互动监管模式下,通过互联网金融于其自治空间内的不断试错,政府基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逻辑的监管经验扬弃,以及二者介以互动桥梁的持续互动,找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目标的平衡之道,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困局得以最终纾解。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伴随着不断的创新,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及监管没有及时匹配,金融安全与稳定问题时有发生。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将更好地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新业态互联网金融模式。处于股权众筹融资产业链核心的股权众筹平台近年来快速发展,并伴随着道德风险、法律风险、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4大风险类别。基于回应性监管原理,对金融新业态的回应性监管,在行业发展初期应该采取超罚策略与鼓励强化自我监管策略同时使用的方法,使全行业树立底线思维,防止大规模道德风险的产生。同时应通过监管逐步升级、引入和加强第三方监管、倡导强化自我监管、加强与行业内发展较快企业的沟通等多种方式建立多方共治的"大监管"格局,防止严重的法律风险、投资风险发生,并改善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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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互联网金融呈现全行业、产业化联盟发展趋势,此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构建其商业模式支持体系。以“3-4-8”商业模式体系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价值主张、价值网络、价值维护、价值实现四个构成单元进行分析,构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商业模式。最后提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与风险防范、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宗楠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
伴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相互渗透融合,网络交易行为日趋成熟,国内消费金融支持体系也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作为网络经济中的重要一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产业链中各环节、各主体的通力配合,其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如何加强防控风险的法律监管,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0.
高思敏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金融安全也逐渐步入深水期,为了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金融安全监管机制必须有法律保障.在肯定金融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和调控体系引起国家广泛关注.金融安全监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在成为世界金融大国的同时,风险外溢更加凸显.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监管范围以及所应遵循的监管程序,分析我国金融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金融安全监管机制的建设性意见,以期早日实现金融安全法律监管的合理和完善,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12.
朱宝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7,30(1)
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风险性对全面推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基于ARMA-GARCH族-CoVaR模型测度了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银行业以及整个资本市场风险溢出效应,结果发现互联网金融自身风险价值较低,与银行业存在着正向、非对称的双向风险传递,且银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要远远大于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风险溢出值.就整个金融市场而言,互联网金融风险对于整个系统性风险贡献度并不高.未来监管部门应当给予互联网金融宽松的发展环境,出台适当性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普惠方向发展,从机构监管拓展为功能监管.同时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行业之间的风险溢出效应,及时有效地防范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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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武玉胜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15-19
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的频发会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乃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已成为亟须解决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所以必须回归金融的本质规律,认清金融投资的风险要素.在此基础上,回归金融监管的本质,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特别是借鉴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摈弃传统的“家长式”保护主义的监管理念,建立起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使投资者依据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充分信息披露,作出合乎市场的价值判断与投资选择.在实现这一监管理念转型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买者自负”的金融市场准则.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与金融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社会诚信的基础会产生影响。为确保互联网金融对社会经济发展释放出最大的"正能量",应稳步推进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夏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7):42-43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加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也不断深入,金融混业经营得到了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也初具雏形,因而建立相关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监管面临着数种风险,应加强资本监管的风险预防,促进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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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郑仙娥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9-10
金融法的价值目标包括金融秩序、协调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等。在金融法的价值目标中,秩序是最首要的价值目标;安全和效率是并列处于第二层次的价值目标,公平是第三层次的价值目标。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并保证价值目标的实现,应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善原则;适度、公平竞争的原则;金融安全与效率监管并重的原则;监管绩效原则。 相似文献
20.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8,(2):63-70
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的创新,在缔造普惠金融规模迅速扩张、小微初创企业增添融资路径的同时,也使该行业风险不断累积。尤其是市场准入规则模糊、小额豁免制度缺失、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不完备,致使金融投融资者被暴露在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之中。尽管监管层颁布一系列法律规范,但规制实效不佳。对比分析美国和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应从建立分类准入规则、增设小额豁免规则、规范信息披露和制定"冷静期"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应规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