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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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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智慧》2006,(9):66-66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2.
《新智慧》2006,(9):76-76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中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5.5%的税费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包括附加费);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对外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此次房产税收新政出台后,人们对在房产交易环节如何  相似文献   

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5.5%的税费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包括附加费);  相似文献   

5.
李爱群 《新智慧》2006,(7):44-44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6.
我国财政部门对于全国各城市购房研究中发现,北京、上海等城市在购买房子不到2年的情况下出售房屋,需要征收二手房全额缴纳增值税,财政专家对于我国房屋销售研究中分析得出,二手房全额缴纳增值税代表着我国房屋出售过程中,房屋教育增值税已经能够提高房屋交易营业税,原有的优惠政策也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对于营业税征收额度应该适当降低。  相似文献   

7.
王素荣 《新智慧》2004,(10A):33-33
视同销售业务的有关规定 营业税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①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于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即销售自建建筑物时,既要交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又要交建筑业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税;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相似文献   

8.
刘海燕 《新智慧》2008,(5):28-29
企业将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方式。房屋出租业务主要应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具体规定为:按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可见,房产税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都是租金收入,有一定的重复性。因此,可以对企业房屋出租业务进行综合筹划,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相似文献   

9.
《新智慧》2006,(3):79-80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7,(9):79-80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相似文献   

11.
传统的住房管理结构我国建国后实行的是福利性分配住房制度,房屋为公有财产”,个人只有承租权和居住权。与这种房屋所有权制度相适应,我国居住小区公共事务由政府或者单位统一管理,实行的是福利性“计划管理模式”。在传统的住房体制下,城市小区公共事务比较简单,主要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和养护,房屋的管理可以分为房管所直管房和企业自管房两种房屋管理方式。(1)直管房。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12.
熊彬 《新智慧》2008,(6):31
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中有时会包括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价值。购买人的习惯性做法是将所购买的房地产整体“打包”,也就是只有一个总成交价格。如此一来,税务机关也就理所当然地按照合同成交价格全额征收契税,这无疑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对此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13.
梁文涛 《新智慧》2008,(10):26-27
一、税法的相关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14.
<正> 我国从1994年元月1日起,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1993年前的流转税制包括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个税种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形式,对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制的改革,从总体上看,将征税对象仅限于本环节的新增价值部分计征,产品整体税负不因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减变化而变化,有利  相似文献   

15.
对于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大部分教材中都是这么阐述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但笔者认为,将“营业税”作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因为工业企业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并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营业税包括9个税目: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以上前7个税目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工业企业,这些劳务属于工业生产以外的劳务,很少发生。如若发生,应作为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处理,对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6.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时出让方应按销售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还需按应缴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0.5%,缴纳印花税,按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拟对不动产销售中的纳税筹划提供一些思路。例: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为1200万元,房屋原价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为15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为70%。甲公司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3.4万元。  相似文献   

17.
熊彬 《新智慧》2009,(2):26-27
实践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纳税人的一大难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公共”部分如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等涉及分配问题;为了将开发的普通住房与其他房地产分开核算,要将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在普通住房与其他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对尚未销售的部分,还要将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在已销售与未销售之间按建筑面积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18.
《新智慧》2006,(5):78-78
1.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舍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剐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19.
王素荣 《新智慧》2002,(3):30-31
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是没有将视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单独加以规范。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心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3)产品或外购货物对外用于投资,损赠,分配股利;(4)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本只讨论分析后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外购货物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将其按成本的17%或135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20.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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