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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路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1):20-22
概念是理论的基石和精髓,通过与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定义的缔约过失责任概念进行比较,以及对缔约过失责任特征的归纳,从而确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并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严格对比与区分,进而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民事责任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黄丽娜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3):63-66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德国法学家耶林140余年前的法学上之伟大发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中国大陆而言,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关注就是近十几年来的事情,本文结合具体实践案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作一些探讨,以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4.
李茂华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6(3):23-25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确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它完全区别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缔约过失行为、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确定因缔约过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是正确适用该项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杨路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5):110-113
本文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并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研究,阐明了只要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有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同时归纳了缔约过失责任十种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6.
程宗璋 《铜陵财经专科学校学报》2000,2(3):1-5,18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立法和判例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的损失,然而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理论,忽略了它的新发展,由此而产生两个重大错误,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场合,而不能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相似文献
7.
魏盛礼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2(5):70-73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合同自由原则仍起着支配性地住。诚实信用原则只对合同自由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时。既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更必须顾及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平衡的结果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仅有一般过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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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戚枝淬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4):47-48
关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三种不同观点: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法律规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独立的债的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