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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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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晓果 《全国商情》2009,(19):112-1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机动车突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如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条例和条款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例和条款对于我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正确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交强险条款和条例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2.
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处于自由状态。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来确认现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三责险还是强制三责险,导致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中找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存在的证据,试图提供一个统一的说法。  相似文献   

3.
新交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在于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生效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始运行并发挥作用,但是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相关立法却尚未到位。本文拟在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功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运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更新我国保险理念、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制度、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障水平、保障经济正常发展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以保障车祸受害人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条例》的效力等级偏低,条文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并使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6.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之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赔偿的对象未加明确,之后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未予界定。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确认保险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给付责任,赋予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元月12日,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在制度设计上有不少缺陷或遗漏,都属事关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目的能否完全实现的重大问题,建议认真进行修改、充实后再颁布实施。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交通事故之受害者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范围,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责任之承担。而我国的"交强险"条例中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文通过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进行分析,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转化,从而提出第三者范围时间点和第三者范围的新界定。  相似文献   

9.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特殊的价值,即让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因该制度的特殊价值取向,强制三者险与任意三者险在目的、功能、性质、实施方式、责任范围、责任限额、赔偿程序、条款费率制定方式、补偿制度设置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区别,这些正是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特性所在。我们必须在正确理解强制三者险制度价值及特性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立法,尽快科学地建立健全该项制度。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是指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向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直接请求给付责任保险金的权利.赋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基础在于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但其性质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是法律特别创设的债权.我国法律对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没有直接规定,必然会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应该在立法中对第三者直接请求权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1.
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又称"绿色保险",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企业投保的以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本文对实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及实施条件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际及发达国家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但是并未规定履行义务的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人赔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人没有向受害人直接赔偿的义务.保险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卷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也不应当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5.
由于责任保险本身之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域外保险立法基本确认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和优先权。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和优先权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效率。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抛弃了这一为域外保险立法所广泛采用的制度,实为立法之一大缺陷,因此有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6.
社会上对于司机无证、醉酒驾车肇事,承保该肇事车的保险公司是否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的看法,但各家保险公司对此类保险事故一概拒赔却是不争的事实。各方对此现象有不同的看法,缘于大家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有不同的理解,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的解读。为此,笔者将运用法理、法意及逻辑原理对无证、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并为解决此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及时实施不仅有力保护了受害者的生命和经济利益,也使机动车保险险种体系更加完整,同时推动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社会救助基金的尚未启动、机动车间财产损失无责赔付带来的麻烦、统一基础费率及责任限额在各个地区缺乏统一的适应性以及保险公司问信息共享机制的尚未建立等决定了交强险的实施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为了推动交强险进一步更好地实施,本文通过对交强险实施过程中所面临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8.
强制保险是国家对特定对象以法令形式规定其必须参加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险的一种,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国外交强险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对我国实行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探讨,对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一年多来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归责原则”显失公平,二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有实施细则,三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落实,反映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仓促、思维逻辑的不严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中各关系方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切实保护。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问题,需要与国际接轨,体现人文关怀,但需要有一个过程,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在实践基础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可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20.
发展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完善责任保险市场,而且我国已经具备发展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应条件,需尽快启动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立法,通过采取政策激励、重点推进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以及强化市场竞争与监管等措施以推进我国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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