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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  相似文献   

2.
会计上关于收入确认的一般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在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收入: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对应税收入的界定比会计上要宽。一、涉及流转税的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的货物;③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第①、②项规定,从会计角度来看,这些货物并未实现销售,风险与报酬未转移,也无相关利益流入,企业只是将货物存放于别处,仍继续保留其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之所以税法上规定视同销...  相似文献   

3.
自产自用产品涉税处理,主要指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福利、消费、赠送等,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处理原则不尽相同,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计税基础的概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本文拟从上述规定的差异展开分析,通过案例谈谈自己对自产自用产品涉税处理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4.
吴洪波  刘梅 《大众商务》2010,(2):148-149
自产自用产品涉税处理,主要指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福利、消费、赠送等,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处理原则不尽相同,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计税基础的概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本文拟从上述规定的差异展开分析,通过案例谈谈自己对自产自用产品涉税处理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5.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除正常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以及以赊销方式销售自产商品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品发出业务,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给他人等。对此类商品发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进行明确的规范。笔者认为,对上述特殊的商品发出业务,应区分商品发出的用途和对象,分别作不同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6.
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外贸出口业务是指通过海关出口报关方式将本国生产的产品输出到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业务。由于出口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国外购货商,并且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因此相对于国内销售业务而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具有自己的特点:1.按照国际惯例,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对外销售并确认销售收入。国内销售均以含税价进行交易,并按价税分离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2.出口货物一律以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价外费用冲减销售收入。国内销售货物以取得的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佣金、运费等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3.对购进出口货物或购进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采取出口退税的办法,超过退税的部分计入购进成本;出口免税货物与国内销售免税货物一样,其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计入购进成本。另外,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购进的免税进口料件,按“不征不退”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国内销售应税货物,货物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我国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1.出...  相似文献   

7.
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合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000元。发放粮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元;贷:原材料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相似文献   

8.
倪芳芳 《新智慧》2008,(5):68-69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存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这时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基础。但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却存在着差异。笔者拟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彭宏超 《新智慧》2007,(9):31-32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选择了正确、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两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相似文献   

10.
2001年1月财政部对《企 业会计准则──投资》(以 下简称“投资准则”)的有关 内容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 补充,但仍有一些问题尚不 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 看法。 一、企业以存货对外投 资的成本确定问题 投资准则对企业以放 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 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的确 定、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 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的 处置及将来对资本公积准 备项目的处理都作了规定, 并通过举例具体说明了有 关的会计处理过程。但这些 都是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为例,并没有涉及企业以存 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问 题,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 难。笔者认为,企业在以存 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投资成本应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具体讲:当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投资成本应为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按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当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投资转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时,投资成本应为投资转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转出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则投资成本一12...  相似文献   

11.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在账务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够妥当。理由是,该项税费并非受托方实际负担的税费,只是代扣代缴。其本意是从源头上防止应交消费税的流失,将其纳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容易夸大受托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领导人的决策。另外,税务机关征税时,很难将受托方自身应交消费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区分开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所以笔者认为,代扣代缴消费税可以通过“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受托方代扣时,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对于委托方,通常做法是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①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其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规...  相似文献   

12.
王素荣 《新智慧》2002,(3):30-31
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是没有将视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单独加以规范。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心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3)产品或外购货物对外用于投资,损赠,分配股利;(4)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本只讨论分析后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外购货物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将其按成本的17%或135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13.
梁文涛 《新智慧》2008,(10):26-27
一、税法的相关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14.
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情况下,若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换出资产有账面未确认的增值额时,这部分增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已经实现的盈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计算收益的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就其本质而言,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是换出资产盈利实现额。会计账务处理中,根据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企业资产发生增值时,这部分增值额并未入账,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资产的这部分增值额在交易过程中体现了出来,并且在收到补价的同时实现了增值部分的盈利。简而言之,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确认其实是在换出资产实现盈利额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按一定比例来分配收到的补价,其公式可以表示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215;[(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费)&;#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例:甲公司将一批存货与乙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交换,交换后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用途不变。设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  相似文献   

15.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因此,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这样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  相似文献   

16.
有关固定资产的计量与会计核算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比较发生了许多变化,比如固定资产的确认强调使用寿命而忽略单位价值;除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采用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外,其后续计量强调公允价值和现值,并充分考虑资产减值等因素。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以成本为基础,后续计量以计税基础为依据,而对于所谓的公允价值、现值、资产减值和预计弃置费用等因素是不予承认的。由于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对资产计量、处理上的不同,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然会产生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尤其是企业在年中取得固定资产且年末计提了减值准备,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话,后续年度应该如何计提折旧?怎样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这些实际问题,不但相关的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说明,而且比较权威的辅导资料(如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讲解等)也未涉及。  相似文献   

17.
陈玉荣 《新智慧》2000,(14):20-21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是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成本费用。税收作为价值总体是社会产品价值的构成部分,由于价值决定价格,价格中必然包含税收的价值,因此,商品课税中的含税价与不含税价仅仅是一种计税依据,在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上是不存在“价外税”的。既然增值税构成产品的价格,则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必然是企业的成本费用。企业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表现为资金占用,交纳增值税表现为资金耗费。因此,增值税的税负大小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似文献   

18.
《新智慧》2007,(8):2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财会月刊》2000年第12期上发表了丁时勇同志的《对股份公司代销商品核算方法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丁文》) ,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的看法。一、关于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对于公司将商品发交委托代销单位这一会计事项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其分录为 :①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②借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丁文》认为 ,第二笔分录在代销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反映了销项税额 ,导致提前纳税。但笔者认为 ,委托方虽在交付代销商品时反映了销项税额 ,但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无需纳税。同时 ,《丁文》又认为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代销商品的核算不符合增值税法的规定 ,并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不是在发出代销商品时”为依据。然而 ,该文件也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方在交付代销商品时若不反映相应的销项税额 ,倒有逃避纳税的嫌疑。笔者认为 ,在代销行为中 ,委托方反映销项税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非一回事 ,其反映的销...  相似文献   

20.
初国清 《新智慧》2008,(10):36-37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对在境内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税。对企业而言,有些经营行为即使不是销售也要纳税,称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比照一般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第二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对于税法中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应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加之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有较大影响,因此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再度被关注并讨论。笔者总结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并就此提出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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