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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并不鲜见,物管纠纷时常见诸报端,这其中固然有业主的问题,但物管公司缺少与业主的沟通,是导致物管纠纷的重要诱因.笔者认为,要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应重视四个环节的沟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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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并不鲜见,物管纠纷时常见诸报端,这其中固然有业主的问题,但物管公司缺少与业主的沟通,是导致物管纠纷的重要诱因。笔者认为,要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应重视四个环节的沟通工作。一要重视物管招投标中的沟通。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过程是一个竞争和沟通的过程,尤其要抓住投标答辩中的沟通。2005年,Y市有一幢2万多平米新落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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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处理好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永恒的话题,物管公司如何与业主打交道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规范物管服务人员形象、提供优质服务,与业主进行有效沟通等手段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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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处理好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永恒的话题,物管公司如何与业主打交道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规范物管服务人员形象、提供优质服务,与业主进行有效沟通等手段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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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批“金牌居住区”之一的美丽园小区,从2005年3月小区业委会起诉鸿铭物管公司“大幅度虚抬物管费”以来,这个环境优美的小区便一直没有平静过。2006年9月1日,鸿铭物管公司因为物管费纠纷在已经由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突然撤离,给业主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一时间,小区内秩序混乱,矛盾丛生,小区内外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近年来,物管公司撤离的事件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时有发生,美丽园小区仅仅是其中一个并不美丽的现象。从美丽园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的物管费诉讼案以及其他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纠纷事件中,我们看到现在的社区似乎越来越不稳定,甚至影响到了区域性社会安定,许多人都想探究这根源到底在哪里?物管企业应该怎样才能获得业主的信任?“美丽园”如何才能美丽?[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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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掉物管!”这是业主与物管发生纠纷时.从业主口中频频出现的话语。但炒掉物管之后怎么办?恐怕多数业主没有想过这一问题。自从《物权法》颁布后,其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业主自管物业”提供了一种继续管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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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收入是物管公司“生活”来源的主要渠道:物管费收缴率的高低又是区(县)、市(县)、国家示范(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重要指标。但是,在同行中,一提到物管收费难,也往往把小区的一切问题与业主联系在一起;同样,业主一说不愿交物管费,也往往把小区中的一切问题都怪罪于物管。其实涉及物管收费的除了物管公司与业主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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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掉物管!"这是业主与物管发生纠纷时,从业主口中频频出现的话语.但炒掉物管之后怎么办?恐怕多数业主没有想过这一问题.自从《物权法》颁布后,其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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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正确处理好物管公司、业主、开发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更是物业管理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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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一个合格的业主委员会,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的桥梁,代表和维护着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它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管部门进行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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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是厦门市某小区1302室业主。2006年10月6日,居住在江某楼下1202室的业主林某发现卫生间吊顶漏水,随即报告物管公司。当天下午,物管公司管理员找到江某,一起对1302室卫生间进行灌水测试,发现卫生间下水道通畅,无管道堵塞问题。随后,物管公司与1202室业主林某协商,准备打开1202室主卫生间吊顶,检查楼板渗漏情况,由于工人不在,未能施工。10月11日下午,1202室业主林某又向物管公司反映自家卫生间出现滴水情况,物管公司立即电话通知1302室业主江某前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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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物价上涨及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各地物业管理企业通过不同方式表达了要求合理上涨物业管理费的呼声,不少物管公司试图以公开信的形式与小区业主沟通、协商,效果如何?本刊从中选择一例予以刊登,欢迎广大读者、业主朋友们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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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苑住宅小区的投诉在近几年呈上升趋势,物管公司在业主中的形象跌至谷底,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矛盾层出不穷。本文就此问题在小区内部做了调查,找出了本小区投诉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此外,就住宅小区的投诉问题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思考和针对性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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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2003,(1):11-11
虽然我们大家都公认物业管理立法根本上是要保证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保证某一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从各种渠道听到看到“究竟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最多批评来自于部分从业律师,主要“指控”是:对业主毫无价值可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北京业界资深人士刘宏诚先生等),“业主”一词,从居者有其屋、人人都是业主的“业主”和从《条例》中定义和提到的“业主”和从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的“业主”三个角度去看,明显是有不同的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本次接受专访的几十位律师,极少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诉讼中代理过物管企业的辩护人,却有相当多的律师曾为业主或自己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是否可以说在类似纠纷中物管企业不愿主动打官司或者律师更可能为业主辩护?是否可以推论,众多律师针对条例草案的批评,更多带有把“业主”下意识地当作司法诉讼中的“业主”的含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把物业管理条例暂时理解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不可能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去关注物业管理最大的受益人——物业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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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出击",李剑超感叹道。李是北京市海淀区乐府江南小区的物管公司经理。据《新京报》报道,乐府江南小区的"管家"为了集中、高效率地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经过与开发商、业委会、居委会多方沟通,拟定推行"开放日",选择周末安排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合接待业主,解答业主疑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