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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概念,为明确物业企业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是”管理”还是”服务”在行业内一直就有争论,目前更多企业使用的是”管理”,但在实践中会造成不少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者自居,侵犯业主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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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颁布后,其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也不断增多。2007年5月18日下午,羊城晚报和广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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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主自管,是业主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这不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倡导的自主治理思想在中国的影响,更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民法典》法律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但纵观全国业主自管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是业主自管进展缓慢。之前,《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十五年来,目前全国仍有部分县、市竟没有一家业主自管小区。二是业主自管发展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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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代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实际上是明确了三种管理物业模式,即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专业公司管理(或职业经理人管理)。笔者将对《物权法》新规定的业主自治管理形式进行探讨,以期与各位读者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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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于2003年11月联合下发的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而在此之前,国内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酬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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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经常出现个别业主或者部分业主未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此时,物业管理人是否向该等业主主张权利、是否诉请履行交费是物业管理人的自由,与他人无涉,但一般来看,物业管理人将停止对该等业主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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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建管分离”,而刚通过的《物权法》第81条,则进一步把“建管分离”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物业,凡属“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均“有权依法更换”。这彰显了国家将从立法的角度大力推动“建管分离”的决心,从而根治“自建自管”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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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认为,装修是业主自家的事,只要在物业管理处登记了就行,其他问题都由业主自行负责。事实上,装修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若疏于管理,可能将面临法律风险。本期案例从物业服务企业的视角,对一起业主家装修引发火灾赔偿案进行分析,谈谈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规范装修管理,减少安全隐患,以供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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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北京的Naga上院"物业管理公司股权配送给业主",掀起对业主自管物业的关注和探讨,到北京、广州和青岛等地业主自管物业模式的出现,再到《物权法》的颁布,并在其八十一条明确:"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自管模式一直以来就是人们关注和探讨的热点。香港城市大学的张炳良教授在其著作《物业管理一专业价值与社会责任》中提出,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关系最终会由"政治管理模式"转化为"消费者模式"及"业主全面参与模式"。香港物业管理行业正迈向市场化的最后阶段,即业主作为市民及消费者,最终全面主宰物业管理权,而物业管理经理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是行使业主授予的权力。但是,限于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我国物业项目的现实情况,业主自管物业模式不可能成为物业管理主流业态。在2007年5月18日羊城晚报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主办的"物业管理大家谈"论坛上,"业主自管能否成为行业的主流"的主题在会上引起热烈讨论,与会代表也一致认为,业主自管不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交流,引导业界正确认识业主自管物业这一模式,本刊汇集业内部分专业人士的意见,为业内同行正确认识这一此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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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建管分离”,而刚通过的《物权法》第81条,则进一步把“建管分离”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物业.凡属“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均“有权依法更换”。这彰显了国家将从立法的角度大力推动”建管分离”的决心,从而根治“自建自管”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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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笔者在内,许多人都指出过,《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在逻辑上存在冲突之处。虽然从法律位阶上讲,《物权法》是上位法,但是其法律地位在物业管理的实现过程中总是被忽略掉。举例而言,《物权法》所确立的业主自行管理、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三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方式,在迄今为止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都只剩下一种——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毫无疑问,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带来的影响。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也往往是倚重《物业管理条例》而忽视《物权法》,令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越发的市场独大,自行管理和聘用其他管理人的建筑物管理方式几无实现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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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要依法依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并定期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存在的误解或者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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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层次也越来越高,粗线条的管理与服务难以满足业主与日俱增的多元化、高标准需求,走精细化服务之路已经成为物业服务企业赢得市场的必然选择。这不仅是广大业主的需要,也是衡量物业服务企业品质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它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笔者现结合实际谈谈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精细服务的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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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指的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