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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供应商,也就没有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是政府采购的贸易伙伴,承担着向采购人提供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对象的重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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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46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次电梯项目采购活动后,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了中标通知书,但当中标供应商携带中标通知书和供货合同与采购单位签订时,采购人拒签,在多次与之协商、联系后,采购单位仍然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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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供应商,也就没有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是政府采购的贸易伙伴,承担着向采购人提供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对象的重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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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关于供应商质疑对象问题作了如下两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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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衢州市出台了《衢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职责。规定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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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而需要追加采购项目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采购人“滥用”该条法律规定,变相扩大采购的规模或范围,甚至于有的还借机擅自采购其他项目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采购工作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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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疑制度为代表的供应商异议申诉制度是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供应商质疑权的行使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52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对质疑权的规定,表明了供应商可对采购环节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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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的质疑权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财政部20号令第十条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条规定:“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一,有权对采购文件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泛指,即任何供应商都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只要其知道或者应知采购文件所设定的条款和条件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而无论其是否已经获取(购买)采购文件。第二,有权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加了被质疑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即虽然获取(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实际参加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无权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另外,已经参加了采购项目的投标并且在投标过程中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无权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第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依据是“认为”,即供应商只要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出质疑,可以说具有无限的质疑权力。第四,现行法律规章只赋予了供应商享有提出质疑的权力,而没有规定供应商不正当行使质疑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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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部分采购单位、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中标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服务意识不强等行为,射阳县出台有关措施进一步规范采购人履约行为,同时在采购中加强供应商的动态管理,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善始善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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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依法行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权。目前,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侧重点在于采购阶段。而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瞪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往往不被重视,甚而被忽略。本文对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应对之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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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代理机构是档案管理的主体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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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规模快速增加,逐渐成为了政府公共资金支出的重要途径。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一般存在多个潜在的供应商,采购的程序是否合法、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平等,则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基本利益。因此,采购实体规则对于采购义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采购方是否能够遵守政府采购的实体规则,这就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救济机制来保障。此外,救济机制模式的选择将为解决政府采购纠纷提供比较稳定的基本思路和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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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政府采购法》为总领,以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采购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工作重点,按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出行为,从源头防治腐败,节约行政成本。同时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服务发展年"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改革和创新工作方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计划性、集中性,均衡性。推出了《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对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及时履约规范了具体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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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采购电子化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金水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构建了金水区政府采购网(www.jsqzfcg.gov.cn)。金水区政府采购网的建设,配合与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打破传统的手工审批模式,通过优化整合政府采购审批流程以及建立采购信息的共享机制,构建以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需求为出发点、以方便采购人办事为目的、为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服务的新型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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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亭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9):164-165
一、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审计的概况1.基本概念及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所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对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计内容为政府采购行为及相关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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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一)投标供应商数不足,采购成本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即必须在三家以上才符合要求。但县级政府采购部门在招标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