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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律师: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2007年,员工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在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处于广告公司工作时问及部门经理职务的特殊性,张某上下班时间均不固定,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时间实施不定时工时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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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0年2月到某海洋食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紫菜采摘收割,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计算。2011年9月,王某因不适应海上作业提出了辞职。离开公司后不久,王某以工作期间从未休息,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海洋食品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海洋食品公司认为王某是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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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但是,三百六十行,行行不一样,标准工时制并不适用于所有行业。为了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指出:“因工作性质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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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世富 《生产技术与工艺管理》2003,15(4):41-42
生产企业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生产效率。效率的提高,产品成本得到降低,有利于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员工的收入分配是影响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对生产一线员工采用计件制或计时制,对生产效率产生不同的效果,也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系统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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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享制这一概念由威茨曼首先提出,其核心思想是将员工的薪酬与企业利润联系起来。让员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参与到企业的利润分配中、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不失为可行之策,利润分享制是一项有效激励措施。从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等方面对如何在我国企业员工激励中应用利润分享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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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在一定合约下形成的组织体系。由于对剩余的索取形成对企业的相关人员最有效的激励,因而对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就成为与企业效率密切相关的问题。企业要提高其成员的积极性,必须形成成员的自我约束机制,而自我约束的动力来自风险与收益的对称。一般来讲,控制权、岗位责任及风险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是最优的企业制度安排。现代企业中股东、经理、员工共同承担了相应风险,也应共同分享剩余,共同参与所有权的分配,而前提是股东、经理、员工应相应地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因此 ,引入员工持股对优化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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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工时制近年来热议不断,超时加班深受企业管理者的青睐,但却以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代价。通过阐释“996”工时制的内涵和违法性,探讨其成因,并提出消解路径,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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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厂制造车间对员工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和计时工资制。该厂规定,制造车间早班工人在每个工作日上午8:00正式开始工作至当天下午5:00下班。期间,午餐及午休时间为1小时。另外,还规定为做好工作前的准备,要求早班工人每天须在7:45到岗,在预热机器的同时更换服装、听车间领导布置当天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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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行业性质和生产特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不少单位在意识和行为上仅仅把特殊工时制视为可以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应付劳动监察的借口,并没有真正把握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关键问题,失去了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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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地勘单位,常年在外钻探.受季节影响,一般11月份至1月份就返回驻地,大概来年的3月至4月再返回工地.现有以下疑问请教:
第一,像我们这种任务分期限的工作,适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么?若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第二,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综合工时制么?如果可以适用,则以季度为周期,项目安排在3月至5月,但工作主要集中在前两个月,5月整月的工作日不过10天左右,那么对于3、4月延长工作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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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简称。任何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之和都是24小时,对谁都一样。可是如何科学地分配二者的比例,制定合理的工时制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本文拟从分析世界工时演变的历程着手,探索其演变的原因与规律,为我国工时制度的改革略呈己见。一、世界工时制演变的趋势纵观世界历史不难发现,人类的工时正沿着不断缩短、工作班制日益趋向灵活化和多样化的方向演变。尽管这种演变十分缓慢,各国步伐不一,甚至起伏跌宕,或超前或滞后,但总的趋势始终如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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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即只要员工每天完成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为能早些回老家过年,在放假前半个月我便主动延迟下班时间,且常常工作到很晚,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延时,希望能尽快提前完成全月的生产任务,以便"挤出"更多的时间。公司虽然对此表示认同,但又明确表示,因公司并没有要求我加班,也没有对我增加任何任务,故我的情况不属于加班,我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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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系某食品公司操作工,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李某实际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6日,每日工作时间8—16小时(个别日子少于8小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