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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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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  相似文献   

3.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商标法》及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规定.并增加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行使商标的权利.也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商标权人就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并非漫无限制。其排除侵害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示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而不应当及于禁止其它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之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我国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现.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5.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七届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审议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服务商标注册制度的自此诞生,将服务商标纳入了法律保护体系,给予了其与商品商标相同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7.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9.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法律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有本法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法律实行民事制裁是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出文件,对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现象,作了明确规定。 文件指出,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文件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  相似文献   

11.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2003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2003]45号件确认:……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494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南海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上单独使用了“HAODA”标志,与314940号注册商标“HONDA”相近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3.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至此,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作权在法律层面上便都有了共有制度。此前,我国专利法和作权法均设定了权利共有制度,惟独商标法没有设定。笔认为,承认并允许商标共有,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必然反映和客观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使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商标权共有制度的确立,在甸商标法立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喜可贺。同时,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如何准确地贯彻实施,更是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及时解决的问题。在此,本人发表几点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14.
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商标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作为《商标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从2002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充分、有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执行措施,对商标侵权人的惩罚,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于促进改革开放,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填写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要用中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  相似文献   

15.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能职责。但是,由于《商标法》是一部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的法律,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尚未修改,在办案实践中,出现了对《商标法》与《实施细则》在认识、理解和运用方面的争议现象,甚至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为担心承担责任而停止查办商标违法案件,等待修改的《实施细则》出台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  相似文献   

16.
由于商标具有的不同功能以及商标对商品质量的预示作用,使得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针对商标的各种侵权行为便应运而生,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力地打击侵权人,我国的《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18.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进行行  相似文献   

19.
毛乃木 《中外企业家》2009,(7X):183-183
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赋予未注册商标具体的商标权利。商标权利应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未注册商标是享有某些具体的商标性质的权利的,如使用权和一定意义上的禁止权。  相似文献   

20.
1993年7月15日公布的重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增加了“明知或者应知”这六个字.几个字的差别,引起了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明知或者应知是什么含义?”、“修订后与修订前是否有所不同?如果不同,差异何在?”……一连串的问题至今设有一个权威答案.商标管理人员只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处理问题,于是在实际工作中便出现了一些偏差,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与声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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