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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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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绍达信箱     
《中国房地产》2006,(10):38-39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当由承受人一方申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  相似文献   

2.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  相似文献   

3.
《中国房地产》2010,(1):49-49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1.当事人已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还没有提出预告登记申请,此时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当事人购买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受理?2.如果上述当事人办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房屋,又应如何处理?3.当事人已办理了现房所有权转让的预告登记,法院是否还可以对这一房屋进行查封?4.已办理了抵押的预告登记的房屋,是否可以查封?如果可以查封,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还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异议登记只有15天的有效时间,为什么《房屋登记办法》还要规定异议登记的注销?异议登记的注销申请由谁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既然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为什么又要申请注销?  相似文献   

5.
房屋登记往往是由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果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此前依据此类原因行为完成的房屋权属登记效力如何?是否也要面临被“推翻”的结局?房屋登记实务工作中,常会面对这样的情形:申请人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6.
谢彬 《湖南房地产》2007,(1):115-116
随着常德市旧城改造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和商品房开发的日趋自热化,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越来越多,已成为登记机关一项经常性的业务类型。与此同时,由于申报不实等原因被依法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案例也屡屡发生。注销登记与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到底有何区别,二者如何适用有关规定?笔者通过本文在此作一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中国房地产》2005,(12):63-64
100.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未及时补领,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在遗失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登记机关能够予以补发的主要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记载。而此时房屋继承已经开始,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权属状态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已不宜补证,而应由其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在登记时,可由继承人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并对权属证书遗失问题书面具结保证后,予以受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机关注销。  相似文献   

8.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刘某伪造了开发商的印章和合同,然后持伪造的登记文件到我处申请登记。因当时(谤屋登记办法》尚未公布,对商品房的转让也未要求双方共同申请,因此,将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一处商品房的产权办到了刘某名下。现登记机构和开发商都已掌握了有关情况,但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机构不能自行注销刘某的权属证书,对此,应如何处理为好?  相似文献   

9.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0.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11.
公司登记是指申请人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公司登记行为包括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工商机关审查、核发(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公司登记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各环节,公司登记行为都可能接受司法审查。研究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助于工商机关强化公司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审批效能,降低行政诉讼风险。本文试从分析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人手,结合实践,探讨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与内容,倡导建立不同模式的公司登记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2.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在现房买卖时,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是否可以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如果可以,那么当事人如果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再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骗取贷款,岂不让银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登记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房屋登记往往是由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果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此前依据此类原因行为完成的房屋权属登记效力如何?是否也要面临被推翻的结局?房屋登记实务工作中,常会面对这样的情形:申请人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关恢复登记。下面笔者通过一则案例,谈谈由合同无效引发的房屋登记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三、申请原则 (一)申请原则的涵义 申请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首先,原则上登记机构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其次,登记申请界定了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再次,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存在登记的障碍时,登记机构原则上不能主动进行调查,只能给与申请人一定期限以排除障碍.最后,在登记完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相似文献   

15.
一、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问题异议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自行启动异议登记。但问题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仅限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这一点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16.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最近我们对申请主体的问题产生了一个疑惑: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或是由买方持卖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我们认为这是不允许的,但找不到理由及法律依据。问: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相似文献   

17.
《中国地产市场》2010,(Z1):119-119
案例2009年2月,潘某(卖方)准备向王某(买方)出售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面积为93平方米的二手房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房屋成交价为120万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双方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进行了网上签约。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北京二手房交易异常火暴,2009年4月,双方因价格问题产生分歧,卖方提出双方一起到登记中心注销网上签约,遭到买方拒绝。于是卖方单方面向登记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注销网签,亦遭到拒绝。卖方随即将买方告到法院,要求买方协助其办理注销手续。  相似文献   

18.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  相似文献   

19.
房屋登记中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看似很简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当事人身份状态的千变万化,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有其严谨和严肃性,否则极易造成登记上的错误。以下是笔者对房屋登记中身份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的思考。一、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申请各种类型的房屋登记都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20.
某市登记机构就最高额抵押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哪些主要差别;2.最高额抵押是否有最长时限的限定;3.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但一次就放足贷款限额的,是否还是最高额抵押;4.最高额抵押是否一定要办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5.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要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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