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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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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通过登记公示,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使第三方知晓物权变动情况,维护了交易安全。世界各国虽然允许公开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范围不同,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都实行严格控制。为了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房屋登记信息查  相似文献   

2.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变动(由于变动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便于阐述,故本文主要以“变动”谈登记)尤其是变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由于不动产是重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物权又具有排他、追及等强大的效力,这就需要在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使得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可以通过公示信息的查询获知该物权变动前后的情况。尤其是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状态明晰地记载于登记簿上,向公众公示,以确立和保护物权的存在,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奠定信用基础,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确定权利归属,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依法征税,调控市场。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3.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可见,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对不动产权属状态进行设定或改变,而只是通过登记,使不动产权利具有一种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它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起到了保护物权的作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公示,其交易的主体能了解权力归属的状况和物权人的身份,减少欺骗交易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应当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彰显了物权公示原则,类似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社会公示,产生公信效力。而物权公示原则要求对于公示的内容可以进行合理的查询,只有做到这点才能保障该原则的贯彻,粗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信息查询作为物权公示的基础是非常关键的,文章将对房屋信息查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在物权法上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物权为了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及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明确物权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  相似文献   

6.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考量1.安全价值预告登记的制度价值即是保全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登记,以此保障交易安全。2.公平价值预告登记的公示作用,将不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公之于众,才使得预告登记之后的不动产交易处于透明状态,使得第三人充分了解真实信息,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交易。3.效益价值办理预告登记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法  相似文献   

7.
陆丰 《上海房地》2009,(1):56-58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法律关系也是物权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因此,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信息量大面广,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随着全国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的推进和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移交、查询、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陆续展开,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和如何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安全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为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实现安全管理提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信息量大面广,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随着全国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的推进和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移交、查询、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陆续展开,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和如何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安全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为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实现安全管理提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朱程 《中国房地产》2007,(12):23-26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诸多内容中,登记簿的地位无疑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登记簿体现了所有登记活动的最终结果,更为重要的是,登记簿是物权公示原则的物质载体,实质上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并具体地实现着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三大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明确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效力。正确对待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予以完善,既能保证交易安全又能保证登记公信力权威性,同时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不动产登记,作为重要的公示手段,既保障了权利人又保证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公示(登记)立法例的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乃刚 《上海房地》2000,(11):41-47
所谓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特征及物权变动所起的作用。具体而言,由于不动产登记这一不动产物权公示的表面形式与物权特征及物权变动的结合紧密程度不一,产生了不同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是采用托伦斯登记制度。在大陆法系,主要有:以法国为代表的对抗主义立法例、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立法例和以瑞士、奥地利、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彰形式,是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最重要的依据。正确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保护权利人和第三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如果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甚至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于此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民事救济制度就成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本文将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明确界定我国的错误登记内容,并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与《合同法》不同,《物权法》作用于交易过程的两端,即交易的起点和终点。明晰产权既是交易的起点,也是交易的终点。与动产以占有明晰产权的方法不同,不动产明晰产权的基本方法是登记,即通过将登记的物权公布于众,告诉其他人该物权的归属、边界等。可见,登记之公示是明晰产权的关键。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这一关键问题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中,均未得到圆满的解决。《物权法》也只是照搬已有规定,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的日渐频繁,不动产物权交易已越来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2007年《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比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比较,指出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应该分开规定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及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明 《城市问题》2005,(3):55-57
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制度的论述,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载体,发挥着实现物权公示的重要功能;指出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与登记簿公示原则相违背的缺陷;阐明了登记簿的公示在实现登记公信力和风险警示两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制作的、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证明文件,它记载着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态。登记簿具有官方性、统一性、公开性和持久性的特点,[1]其作用在于:它是实现物权公示原则的载体;是不动产物权状态最权威的证明文件,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也是不动产物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建议在物权立法中仅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权利范围等私法内容,并另行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以此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单设一章规定物权变动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及登记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因事件或事实行为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基本符合被普遍认可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要件主义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及权利归属的明确、透明起了重要作用,可是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以房屋作价入股、抵押融资等活动也日趋频繁,这就对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原有的登记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之我国物权法立法滞后,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法,现行的部门规章或登记规则不但零散,而且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不足,对登记程序的规定不规范,有的规定事项甚至相互矛盾。这些规章或规则也仅满足于房屋权属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不能满足依物权公示原则和交易的客观公正原则对不动产交易进行保护的需要。在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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