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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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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及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明 《城市问题》2005,(3):55-57
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制度的论述,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载体,发挥着实现物权公示的重要功能;指出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与登记簿公示原则相违背的缺陷;阐明了登记簿的公示在实现登记公信力和风险警示两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变动(由于变动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便于阐述,故本文主要以“变动”谈登记)尤其是变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由于不动产是重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物权又具有排他、追及等强大的效力,这就需要在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使得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可以通过公示信息的查询获知该物权变动前后的情况。尤其是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状态明晰地记载于登记簿上,向公众公示,以确立和保护物权的存在,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奠定信用基础,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确定权利归属,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依法征税,调控市场。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本文是笔者就当前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后,简要剖析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弊,为下一步制定完善、详细的不动登记法律提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4.
朱程 《中国房地产》2007,(12):23-26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诸多内容中,登记簿的地位无疑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登记簿体现了所有登记活动的最终结果,更为重要的是,登记簿是物权公示原则的物质载体,实质上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并具体地实现着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三大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  相似文献   

5.
随着《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成为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法律根据即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薄对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可见,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对不动产权属状态进行设定或改变,而只是通过登记,使不动产权利具有一种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它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起到了保护物权的作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公示,其交易的主体能了解权力归属的状况和物权人的身份,减少欺骗交易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建议在物权立法中仅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权利范围等私法内容,并另行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以此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有权人放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不少不动产登记机构都主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将该财产判决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此,笔者想谈谈不同的看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涉及的"财产无主",是  相似文献   

9.
浅探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簿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以前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增加了记载于登记簿这一个环节。但登记簿究竟是什么?对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究竟带来什么影响?理论探讨与实务认识都还有很多误区,需要澄清。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公示(登记)立法例的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乃刚 《上海房地》2000,(11):41-47
所谓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特征及物权变动所起的作用。具体而言,由于不动产登记这一不动产物权公示的表面形式与物权特征及物权变动的结合紧密程度不一,产生了不同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是采用托伦斯登记制度。在大陆法系,主要有:以法国为代表的对抗主义立法例、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立法例和以瑞士、奥地利、  相似文献   

11.
陆丰 《上海房地》2009,(1):56-58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法律关系也是物权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因此,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在物权法上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物权为了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及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明确物权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制度,违背了传统民法租赁关系债的相对性,也是对物权法理论基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颠覆,这是制度设计无法克服的硬伤。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客观上导致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发生异化。宜在遵循大陆法系民法传统和债权物权固有属性前提下,恪守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对登记的租赁关系赋予物权效力。对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租赁关系,给予承租人权利合理的平衡和保护期,以对这一法律制度重新构建,回复该制度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14.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国家指定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能供第三人查询记载的活动。  相似文献   

15.
正既然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将土地、房屋、林木以及海域等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那么在登记时当然应当就每一类不动产设置相应的登记簿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采用专章(第2章)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形式、制作、管理与保存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应当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彰显了物权公示原则,类似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社会公示,产生公信效力。而物权公示原则要求对于公示的内容可以进行合理的查询,只有做到这点才能保障该原则的贯彻,粗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信息查询作为物权公示的基础是非常关键的,文章将对房屋信息查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正>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功能不动产物权登记,指经当事人申请,国家专门机关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广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包括  相似文献   

18.
一、房屋登记簿自身应当遵循恰当的编制标准 房屋登记簿无论采用传统纸质记载方式还是现代无纸化的电子记载方式,这种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物的编成”标准。即以不动产为标志和主线路,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地段、地号(测量号)为序进行编制,一个不动产占据一张簿页,其内容一般包含物理状态部分、所有权部分、用益物权部分、担保物权部分、债权部分和其他部分等内容。二是“人的编成”标准。即以权利人为标志和主线,将其有关不动产的交易关系记载在簿页之中。  相似文献   

19.
正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20.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的界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正式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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