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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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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瑾 《中国房地产》2007,(12):69-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2.
杜洪亮 《上海房地》2013,(11):46-47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的是逐渐增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开发商及业主关心的地下车位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3.
小区车位纠纷频发、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突出、车位流转困难等诸多问题的焦点在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形式上而言,该条规定确实为小区车位正名了身份、确定了流转规则。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加强对车位、车库的利用管理,为业主提供必要合理的车位、车库。本文试对该规定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一阐述,以利于实践中把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6.
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停车库的权属及费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依照《建  相似文献   

7.
一、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认识(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车位车库不仅  相似文献   

8.
一、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认识 (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六、处分车位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后果 如果建设单位把车位卖给业主以外的人,或者超比例处分给业主,这明显不符合“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要求,这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7在《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起草过程中,这个问题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在2008年6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稿上,写道“第五条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10.
一、业主与业主--权利主体意识的培育 (一)一锅煮的产权"火锅"如何分食? 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的权利,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的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不得将其分离.这是各国立法-致公认的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即专有权的效力及于共有权:专有权是产生共有权的前提,专有权的范围决定共有权的范围.因此,在一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因此,划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就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对这个公众格外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有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1.
一、以租代售方式处分车位产生背景从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开发商可依据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并可自主决定采取出售、附赠或者出相等方式处分规划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12.
正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3.
近日,市民王先生来所咨询,其预购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该住宅即将交付,对小区的车库、车位、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开发商能否将其出售等问题不太了解,现在《物权法(草案)》已公布交付全民讨论,想通过律师了解一下有关规定。楼律师解答:现实生活中,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与房地产开发商因建筑区划内车库(车位)、会所、会馆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常发生纠纷,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车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的普遍做法。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14.
住宅小区车库(或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理论界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由此在实际中导致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物权法》草案第3次审议稿第76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物权法》草案第4次审议稿将该条修改为:“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5.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界定不清。  相似文献   

16.
案例背景:在某小区,开发商想把130多个车位、车库全部一次性处理,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长期出租给业主,其中还有20个在公共道路、绿化带上临时划出的车位也要拿来做同样处理。该小区的陈华等一批业主认为这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侵害,房产开发商无权出售出租这批车位车库,因为小区的公共道路、绿化带、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车库。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是不得出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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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业委会防范风险的前提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保证业委会为全体业主服务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之一,更是业主委员会防范风险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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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一些小区由于开发商对车库坚持“只售不租”,造成小区车库内车辆空荡荡,小区道路上车辆满当当,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和出行。《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业主要求承租车位的,开发商不能只售不租,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安、物价等各相关部门以及水电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  相似文献   

19.
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城市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物权法》第7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解决。但此条文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在立法上应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以使《物权法》更加完善,充分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购买地下车位之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格林小镇的业主为了谋求一个好的地下车位,提前一天开始排队,有的业主甚至带来充气床垫,准备打持久战,地下车库买卖的“炙热”可见一斑。对于地下车库的购买,笔者想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简单分析,以期对欲投资车库的业主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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