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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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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阎付克 《人力资源》2007,(20):71-73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日,中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与大华劳动事务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派遣协议》,委托大华公司提供人力资源,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约定中复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无任何协议性或事实性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等.  相似文献   

2.
寇斌 《人力资源》2014,(2):22-25
第一关:正确理解“派遣三性” 陈某于2011年6月1日起,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务公司(甲方)和A公司(乙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遣期满,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动续延,续延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 2012年5月开始,陈某被A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因陈某未实际提供服务,A公司未向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从2012年5月起,该劳务公司不再向陈某发放工资.同年9月,陈某申请仲裁,主张项目工程师的岗位不属于辅助性岗位,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待岗期间的工资,补缴待岗期间的社保.  相似文献   

3.
殷花 《人力资源》2022,(1):36-38
周某于2005年2月入职湖北三九长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东江公司.2010年5月26日,周某又到古隆中公司工作,双方于2010年5月26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5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周某在古隆中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该公司为周某缴纳了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周某2013年3月的工资系九生堂公司向其发放.  相似文献   

4.
来言去语     
实行劳务派遣应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编辑同志:我们是某石油分公司的加油工,在该公司工作近5年,虽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石油分公司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石油分公司决定对非正式职工实行劳务派遣制度,要求我们与某劳务协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石油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任何关系。并称这只涉及到身份的转换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并没有失去石油分公司原先的工作,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请问石油分公司这种做法对吗?如果我们与劳务协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向石油分公司要求经济补偿?王静王静同志:劳务派…  相似文献   

5.
阎付克 《人力资源》2007,(20):73-74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有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广东省某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局)与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派遣他到广东某儿童玩具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工作.2005年7月下旬,就业服务局以项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2日,贾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某加工企业工作,担任电力设备监控员.  相似文献   

8.
周嫣 《人力资源》2016,(5):64-66
2010年1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该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张某提出安排其进行离职体检,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签订协议后才能安排张某体检,但却在协议签订第二天反悔.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2014年12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张某要求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编辑,你好:2013年2月,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013年3月1日,公司把我派到A公司从事计算机编程工作。2014年12月,A公司因破产把我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随后,公司又把我派遣到B公司,并以新的单位需要重新考核为由又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实际上,我从事的仍然是与A公司相同的计算  相似文献   

10.
【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开始在某公司任保洁员。2007年至2011年,该公司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均未与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给李某缴纳过社保。2013年,该公司以超编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支持其诉求,公司以李某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到中级法院申请撤裁,被法院驳回。  相似文献   

11.
《中国劳动保障》2011,(7):44-44
编辑同志: 2008年5月,我经人介绍到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800元,公司将我派至某商场从事保安工作。  相似文献   

12.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到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工与企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3.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劳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劳动法律关系。近年来,这种用工制度在邮政、电信、  相似文献   

14.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亮点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严格规范.2014年3月1日,人社部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减轻部分劳务派遣用工集中单位的压力,国家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将于2016年3月1日结束.过渡期结束后,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周某原系Y公司员工,2008年2月起,Y公司为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22日,Y公司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退工停保手续.同日,K公司为周某办理了用工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变更后,周某继续在Y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发放、劳动管理等均无任何变化.周某在Y公司正常工作至2018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16.
HR来信:前一段时间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那么一旦劳务工在我公司发生工伤,则应当由哪方去社保部门报工伤?又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费用呢?  相似文献   

17.
孙益武 《中国就业》2008,(11):41-43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对此,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对劳务派遣做出明确规定,包括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相似文献   

18.
编辑,你好: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1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后我便被派遣到某饭店工作,岗位是前台,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700元。2014年10月,我发现跟我同样做前台工作的另一同事每月的工资是3500元,而且还有200元的餐补。她是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每年单位还会按照一定比例给她涨工资。而我已经在单位工作3年了,还从来没  相似文献   

19.
颜东岳 《中国就业》2012,(10):58-58
洪梅:我于2012年1月1日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我即被派往到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前,公司得知我已怀孕60天,因担心我此后会影响工作,遂不顾我反对坚持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既没有为我另行安排工作,也以我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对吗?律师: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20.
[案例]陈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日到某快餐公司工作,从事配餐工作,每天凌晨6:30上班,至上午9:00下班,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7月28日,因陈某配餐发生错误,导致顾客投诉,后快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对此有异议,遂将快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快餐公司称,与陈某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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