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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餐饮店的员工,今年国庆节期间,连续7天没有休息。节后老板安排我休息了3天,并说不再给我加班费。让我补休了3天,就不支付加班费,请问,这合法吗?唐朝莲唐朝莲同志:你所在餐饮店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据此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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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7)
今年五一放假时间长达7天,但有许多企业的职工需要加班工作。节日期间加班的职工们,你们领到加班工资了吗?节日过后,我们对企业发放加班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部分企业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但多数企业根本就未考虑发放加班工资的问题。他们认为:我们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计件单价发放工资,所以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还有的企业认为:我们现在是生产旺季,不能放假,到生产淡季的时候,再安排职工补休就行了。企业这种加班不发加班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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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广州)》2005,(1)
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由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成为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条例》中的三大亮点彰显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值得关注。亮点之一: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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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在五一、国庆、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员工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就以给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同事们对此很有意见。许多同事不愿补休,希望领取加班费,公司却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安排员工补休而不补休的,单位不会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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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995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又明确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两个规定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系指与职工本人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但企业并不清楚,这个工资标准是指与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全部工资报酬,还是全部工资报酬中的岗位工资标准。如有一公司自己理解,加班工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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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针对我国日趋紧张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 google 搜索引擎键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能搜索到的相关新闻多达30万条。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全国被拖欠工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企业拖欠时间长达数十个月,一些企业前清后欠恶性循环,职工苦不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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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约定月工资2000元,根据工作绩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我的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公司每天都要安排2~3小时的加班,但加班工资却只按基础工资800元折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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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陶某系某企业司炉工,供暖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节假日不休息。后因企业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已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陶某向该企业主索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表示与陶某已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的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度,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因协商无果,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依法裁定,由该企业支付陶某应享有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评析]《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第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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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即只要员工每天完成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为能早些回老家过年,在放假前半个月我便主动延迟下班时间,且常常工作到很晚,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延时,希望能尽快提前完成全月的生产任务,以便"挤出"更多的时间。公司虽然对此表示认同,但又明确表示,因公司并没有要求我加班,也没有对我增加任何任务,故我的情况不属于加班,我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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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3月,北京某装饰公司的5名员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经审理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事实成立,裁决装饰公司依法向这5名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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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报酬的法律形式,两者的界限十分模糊,极易混淆。而二者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却有天壤之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工资,被辞退后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等。而劳务关系就不一样了,往往仅需给劳动者支付报酬而无需承担其他义务。正因如此,许多用人单位喜欢聘用各种“临时工”,以劳务合同的形式降低用工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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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儿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因年前赶工期,公司组织工人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我儿子曾有脑血管方面的病史,不能过于疲劳,曾多次申请不加班或减少加班时间,可公司并不采信,反而责怪我儿子偷奸耍滑,甚至表示如不服从便扣发工资。迫于无奈,我儿子只好服从。可不幸的事情真的发生了,在连续加班5天后,我儿子因疲劳过度诱发旧疾而不治身亡。我们向公司索赔时,公司却以我儿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