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电子财会》2006,(7):64-64,F0003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VI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相似文献   

2.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建设和完善起来的。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企业货物出口,纳税人使用的是零税率。这就是说我国在出口货物征税环节上,不仅免征了纳税人出口环节税,而且退还了出口前各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这种做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在这种惯例下,各国商品的出口时,税收采取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不然,如果退税不足,含税出口,不利于出口货物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促进本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退税额超过已纳税额,则形成一种出口补贴,这不仅影响出口国国家财力,也容易引起国际争议,…  相似文献   

3.
出口退税是指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的对外出口贸易。免征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项政策.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各国政府普遍愿意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对出口产品少征税和不征税.可以说,出口退税机制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  相似文献   

5.
《财会通讯》2006,(9):I0047-I0048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相似文献   

6.
褚红 《财会月刊》2003,(8):16-17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具体地说,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在货物出口环节,退还其在流转环节的应纳税款,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相似文献   

7.
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实行零税率,意味着不仅免征该货物在出口环节的应纳税额,而且还要退还其以前环节已纳税款,称之为出口免税并退税。为叙述方便,本文一律简称出口退(免)税。免征出口环节的应纳税额与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之和,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即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退、免税的结果,使货物出口时的整体税负等于零。当然,在实行零税率的基本前提下,还要兼顾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因此,我…  相似文献   

8.
《企业世界》2006,(5):48-48
据有关部门透露,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前环节所含进项税额退还),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相似文献   

10.
邓贵真  关瑞兰 《河北财会》2002,(3):55-56,54
针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财务处理办法,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对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未按“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与现行税法相衔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2171“应交税金”科目中,对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作了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自营与转嫁货物出口的计税方式不同,在相同条件下,生产型集团公司内独立核算的各成员企业,通过一定的利益组合,采取外贸企业收购生产企业货物出口,转嫁货物增值链条所实现的退税,要比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更加实惠。那么,在生产企业自营与转嫁货物出口模式下,利润获取是否同样受益?事实上,受诸多因素影响,利润值会随着参数变量的线性波动不断变化,并不完全取决于采用何种出口货物经营模式。本文拟通过对生产型集团公司下属成员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比较,来均衡分析生产企业如何选择获利最大的出口模式。[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于浩洋 《活力》2009,(3):33-33
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这一政策。  相似文献   

13.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报关离岸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的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促进本国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财会通讯》2007,(1):112-112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杨希 《财会通讯》2007,(2):47-47
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三种形式,即出口退税并免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前环节所含进项税额退还),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相似文献   

18.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个规定已经不限定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形式,当前我国企业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因出口产品所用原材料的来源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国内原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出口的“一般贸易”,另一类是使用外汇进口原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复出口的“进料加工”。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退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等。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至此,我国…  相似文献   

20.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使得纳税人外销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因不符合代理方的要求,或报关不能通过时需要重开。以前的做法是企业将其算作“已缴税金”,供下期申报冲减形成税款,或等该企业进行出口货物超税负结算(外销比例在50%以上者方可),如果超税负就按季退税。但时常受到收入压力,结而不退的情况较多,这样势必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也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真正的税负。多缴税款有好几种成因:一是因法律的原因导致的多缴税款,既包括纳税人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各种减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