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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并不仅仅是物权定理,更是基本人权意义上的劳动力产权定理。劳动力产权界定具有两种模式和四种路径,其中由国家以法权界定给每个劳动者,并承担起充分有效的相关保护责任,使所有劳动者成为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自由人,将会成为劳动力产权界定的最优模式和最佳路径。国家合法存在的首要职能和终极理由,就是在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保护基本人权,而在经济学和管理学意义上则是保护劳动力个人自主产权。这种"个人主权和国家保护"的产权模式,对任何国家的可持续繁荣而言,都是具有普适价值的长效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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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法律法规和企业产权博弈的结果。从法学角度而言,劳动力既具有"属物性",又具有"属人性"。劳动力的属物性,要求实行劳动力产权界定的法定主义,以实现其"对世权";劳动力的属人性,要求实行劳动力产权界定的合同自由主义,以实现其"对人权"。对世权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人权要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率,两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我国劳动力产权存在法律法规界定和维护劳动力产权的力度不够、劳资双方产权博弈力量的失衡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增进劳动力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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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概念范畴的界定并不完整,仅仅将其界定为法权上的权利束,忽视了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背后的权力对等关系.这一不清楚的产权概念界定随西方产权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中国后被用于中国国企改革,使得改革中所谓的"产权清晰"成了一个"不清晰"的"清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将产权混同为所有权,把所有权定义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把产权定义为包括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组权力束权利,二者都是权利束,且没有了差别.这样,建立在混乱的产权范畴基础上的所谓"产权清晰"就是将公有制化为私有制,大肆化公为私,给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带来损失.因此,清晰的产权范畴界定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是实践发展的需要.根据马克思产权理论,本文受"马克思定理"的启示,提出一个科学完整的产权范畴,即产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统一体,包括法权属性上的权利和经济属性上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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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斯定理的真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振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6):3-9
科斯定理具有隐含的私有产权制度偏好。在逻辑意义上,对科斯定理中"交易成本"、"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最终配置"作特定的理解,科斯定理在西方主流经济学逻辑、方法论意义上是正确的,但此时科斯定理完全等价于完全竞争理论,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在经验意义上,科斯定理是谬误。科斯定理的逻辑推论必然是私有产权企业比公有产权企业更有效率。在经济实践中,存在着三类证据:完全肯定科斯定理、完全否定科斯定理以及在肯定科斯定理的同时包含着否定科斯定理的成分。"超产权论"是对科斯定理的"革命",是对科斯定理的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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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作为一项特殊资产,存在着特定的产权结构.劳动力产权有着五层次的结构.当劳动力主体不能完全拥有这五层次的产权时,即存在着对劳动力产权的强制分割,这种分割的具体差别也就构成了不同基本经济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当劳动力主体完整地拥有这五层次的产权时,则意味着劳动力主体是"自由"的,而这正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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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所有权主体的国家性质,赋予了产权的社会性分工及其专业化以行政特色,产生了许多问题,国有商业银 行产权发展的趋势就是要彻底摆脱行政干扰,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单纯的经济权利,从而实现自由平等的交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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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安排:利益主体及其权利边界的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有企业有产权安排不合理是人们业已形成的一个普遍共识,而这一点也正是我国的国有企业难以从根本上摆脱困境的一个关键性原因。我国国有的产权安排不合理实际上就在于国有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权利边界界定不明。基于现代企业理论中的企业契约论和我国国有企业利益主体的特殊构成分析,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及其权利边界做尝试性的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国有企业合理产权安排的相机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