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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一物数卖"纠纷明显增多,物权变动法律问题的研究是解决"一物数卖"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和不动产公示原则是影响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原则。为了对数个买受人利益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平衡,以《物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在中国基本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物权变动合意达成但尚未履行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我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当然,能得到这一制度保障的债权必须是特定债权,即以不动产或特疏动产的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  相似文献   

3.
物权与债权之区分原则反映了法律权利归属的基本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确立物权属性的对抗效力,便于解决交易纠纷中多重(竞争)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和适用这一尺度标准,需要结合冲突利益的正当性、价值平衡之与合同原因行为的关联性进行评判。  相似文献   

4.
“一房二卖”情形中房屋的最终归属及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海 《经济师》2006,(10):191-192
根据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及登记要件主义,“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只能根据登记来确定。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追究责任?又如何获得救济?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准不动产的交易愈加频繁,其物权变动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其方法与效力,协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对维护物权法内部法理的统一,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公示方法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冲突及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进行阐述,客观评价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的公示方法,并建议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完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期对这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中国现存的单一诉讼时效体制不利于时效制度的完善,不适应现代社会对经济效率与安全的更高要求,非规定取得时效不可,遗憾的是实施不久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中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不动产所有权方面也不仅限于未登记的不动产。取得时效应规定在物权法总则编而非所有权编,诉讼时效则只规定在债权编。  相似文献   

7.
石艳刚  刘明君 《时代经贸》2008,6(19):181-183
一房二卖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出卖人往往为图谋私利而为双重买卖。在理论上一房二卖涉及债权法和物权法的诸多理论问题。研究该问题有助于加深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基本理论、规制买房中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促进物畅其流和保障交易的安全。本文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一房二卖不同表现形式下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论析了不同情形下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燕翠萍 《经济师》2009,(11):68-69,72
文章从公证行业是否具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将公证列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前置程序,不会构成对私法自治原则的侵犯;不会增加交易成本等三个方面论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引入公证机制存有争议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完善设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目前,主要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欠缺物权法定,其效力欠缺物权法定,其变动缺乏物权公示法定,其法律规范具有债权法性质等问题,笔者认为,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济权物权制度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依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具有完全物权特质的新型用益物权,对此,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内容方面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1.
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2.
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买卖合同自合法的债权成就时成立,但不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通过登记公示的方法,才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般二分原则,使得不动产买卖中经常出现物权与债权的冲突,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物权效力一般优先于债权效力,然而随着自由贸易的高速发展,交易安全的保护越发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权衡,不能仅仅依靠权利属性予以草断,而因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案例,探讨在先订立买卖合同,后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情形下,如何实现不动产交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而物权行为又是物权变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物权行为以其所蕴含的深邃的法学思想和高超的法律技术,在理论上独树一帜;另一方面,它也以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提高、维护交易公正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应当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或为物权、或为债权、或为兼具债权特征的物权、或为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或为多重属性、或为二元化、或为"类所有权"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内容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二元化,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客观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有利于正确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利于依法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真正达到切实保护不同性质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试析《物权法》确立之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泽涛 《经济论坛》2008,(1):129-132
一、预告登记的含义、立法原因及法律性质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同属预备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相对应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是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问题;二是耕地不得擅自改作非耕地或者建设用地。关于农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集体、乡镇集体三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集体成员资格的归属问题,不仅是用益物权的归属。不同级别和范围的集体成员的用益物权的使用,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但是,明显的不符合法律逻辑概念。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的归属及其用益物权的分配、使用等应从法律地位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土地流转的年限规定,也应当做出更科学的调整。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司法实务上也发生了若干有争议的案例,这值得我们法律人思考与研究。例如王某出售房屋给李某,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交付,此时李某能否对王某行使物权请求权?在王某已经交付该房屋后,若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此时基于买卖合同李某要求办理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王某能否要求李某返还房屋?类似问题还可能出现房屋多重买卖、多次买卖的情况。这类案件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债权物权化的相关理论,对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权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8.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其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并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充分认识典权制度内涵及价值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典权是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特殊他物权,应在立法中作出使其独立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科学地确立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20.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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