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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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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出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界定标准及权利归属的规定存在的弊端;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以DABUS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设备能够自动生成发明成果,其在科研创新过程中的自主性、智能性,减少了发明中的人类智慧元素,给传统专利法带来专利授权问题与发明人界定困惑。面对新技术的挑战,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回归,结合劳动价值说、创新激励说与利益平衡说,根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进行价值判断与逻辑论证。在既有专利法框架下,合作发明、雇佣发明等制度能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保护问题提供启发,但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未来挑战,仍需要综合考虑专利制度目标,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维度进行制度探索。  相似文献   

3.
权利归属是国防专利制度的核心问题,发明人的核心利益是智力成果收益问题。当前,国防领域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不清,违背了智力财产私权性的法律原则,造成的结果是发明人失去了产权,国家损失了国防专利制度可能带来的收益,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跳出“非此即彼”的权利归属思维定势,将国防专利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分割。国家拥有所有权,发明人拥有使用权和处置权,国家、单位和发明人共同拥有收益权,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符合经济规律,做到了权、责、利相统一。  相似文献   

4.
在国家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际,职务发明制度再度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从发达国家职务发明制度中利益分配机制的比较研究得出:利益平衡是职务发明制度中利益分配的原则,并依此原则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在权利分配上采取类似于德国的分配方案,并采取类似于日本的程序设计以保障发明人获得合理报酬。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界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为逻辑起点,一方面,阐明了职务发明创造及权利归属制度的进步性;另一方面,又揭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及成果归属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并据此提出了改进<专利法>中这一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权利归属是国防专利制度的核心问题,发明人的核心利益是智力成果收益问题。当前,国防领域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不清,违背了智力财产私权性的法律原则,造成的结果是发明人失去了产权,国家损失了国防专利制度可能带来的收益,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跳出"非此即彼"的权利归属思维定势,将国防专利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分割。国家拥有所有权,发明人拥有使用权和处置权,国家、单位和发明人共同拥有收益权,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符合经济规律,做到了权、责、利相统一。  相似文献   

7.
发明人的创新活动嵌入在合作创新网络中。基于社会资本视角,从结构资本和认知资本两个维度辨识并定义4类发明人角色,包括“明星”、“纽带”、“平庸”和“活跃”发明人。以人工智能领域在德温特专利数据库(DII)授权的专利数据为样本,运用负二项模型,对4类发明人的二元创新能力进行实证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不同角色发明人的二元创新能力显著不同。其中,“明星”发明人的二元创新能力最高,“平庸”发明人的二元创新能力最低,“活跃”发明人的二元创新能力高于“纽带”发明人,即认知资本对二元创新的影响大于结构资本。结论对提升发明人二元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新《专利法》中涉及到医药行业的相关修改包括专利授权门槛提高、确立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扩大侵权例外情形、明确强制许可出口、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明确专利权共有人权利的行使等多个方面。本文分析了专利法的修改内容,着重于其对我国制药行业的积极影响或限制,以期促进我国制药行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专利法》,维护我国制药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9.
黄静秋 《经济学家》2023,(10):33-42
人工智能算法赋能劳动新样态并没有改变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实质,通过明确智能载体的在场挑战人类自身的在场、创造价值的“总体工人”外延的拓展、“活劳动”与“死劳动”的复杂关系等,领会人工智能算法扩大“活劳动”范畴的事实。人工智能算法革新劳动过程,通过明晓人类劳动与智能劳动、算法作为生产工具实现价值转移、物质对象向非物质对象拓展等显现劳动本身、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智能化发展。人工智能算法变革劳动方式,通过明晰劳动者由“去技能化”向“再技能化”转型、劳动分工的精细化趋势、“人机协作”劳动模式等现象,彰显劳动方式的智能化转型。  相似文献   

10.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如何界定其权利归属已成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构建数字治理体系的关键问题,而现行的数据产权从理论研究到制度设计并未对此做出明确回应。基于此,从数据的经济学属性出发,运用科斯定理模型分析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权利界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发现,非隐私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可以被多主体“共同使用、共享收益”。以数据抓取和反抓取案件为例,数据权利界定不当会导致“排他不足”或“排他过度”,进而带来“准公地悲剧”或“反公地悲剧”问题,损耗了社会总福利,而有效的权利界定制度可以化“公地悲剧”为“共同富裕”。因此,应根据数据属性和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从社会福利增加视角强化数字要素的权利界定和制度规范。研究结果不仅为数据抓取等案件的判决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有序配置数据资源、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11.
朱顺泉 《技术经济》2000,19(6):59-61
技术资产是指具有一定价值或可为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效益 ,能在本文长时期内持续发挥作用 ,且不具有独立实体的权利和经济资源。按现行财务制度、经济理论和资产评估分类 ,技术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技术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总的说来 ,可分为两种情况。以摊销为目的的评估 ,宜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于技术资产投资、转让或为了本企业股票上市等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宜用收益现值法或成本法与收益现值法相结合来评估。一、专利权的评估方法与公式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 ,或者说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专利权是指发明人对…  相似文献   

12.
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归属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科技成果的权利性质、权利归属和管理权限划分,是政府引导市场机制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用的前提和关键所在。目前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很多地区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其进行了规定。总结了我国各地法规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的规定模式,并对比分析不同模式的优劣势。研究发现:目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在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包括原则性规定、奖励一定比例权属份额、分类规定权属、赋予全部或部分权利、单位弃权后科研人员优先取得等5种模式,不同模式各有优劣;即便是同一种模式,在不同地区立法中也有着不一样的解读,对于各地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改革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已经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新闻、演讲、小说等智力成果,能否认定是“作品”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认为,在法律层面应当尽快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规范表述。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构成作品的“二元创作主体”,但作者只能是程序开发者即人工智能的操纵者,而不能是无法律人格的人工智能。同时,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的制度设计可类推适用职务作品制度,采用“法律拟制”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作者”地位,让人工智能作品具有可版权,满足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14.
刁舜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8,35(21):119-125
人工智能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潮流,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可逐步实现自主发明创造。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厘定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的法律地位,导致法律对其的适用出现失灵态势,而先行者优势保护模式、添附保护模式以及职务发明保护模式等是当前理论上比较典型的应对之策。其中,职务发明保护模式更契合人域法的法治秩序以及我国专利保护环境。人工智能本身被视为雇员而拟制为发明人,人工智能使用人被视为雇主而成为专利权人。此外,《专利法》应在专利审查期限上为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开辟“绿色通道”,在动态流转中提取交易额的5%作为人工智能专项基金,并完善强制许可条款。  相似文献   

15.
目前全球已发布多个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将“负责任的人工智能”设定为核心发展目标。企业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治理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落实“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关键主体,但这一理念表述抽象,难以指导企业的日常实践工作。当前企业人工智能治理也面临成本与收益不匹配、组织架构不完备等问题,阻碍治理目标的实现。“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是推进人工智能各环节活动的一种伦理治理机制,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密切相关,要求在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活动中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服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协同治理网络,以人工智能融合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AI+ESG)理念作为企业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核心,将人工智能伦理原则转化为有效的实践规则,并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特征分别采取渐进式或重构式的治理模式,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人工智能治理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有的生物资源保护立法处于零碎、分散、缺漏的状态,缺乏一些必需的基本规范。应制定生物多样性法,明确生物资源归属的主权原则,确立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机制;并修改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中的来源披露制度和来源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7.
以人工智能应用为核心标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影响着社会建构自我的方式,也塑造了现实社会的发展形态。人与自然、技术的关系以及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已经被重新建构和型塑。聚焦人、技术和社会的本质三重维度,从哲学与社会思想角度对其进行源流考察和义理论辩,同时对人工智能技术本质进行反身性思考、批判性分析,继而将人工智能置于个体的、结构的及历史的视野中进行再认识、再审视和再建构。研究发现,人工智能议题存在外显和内隐两种反向但本质归一的逻辑,“社会为体、技术为用”的人机共生与“自由人联合体”的终极解放之间存在高度耦合,也预示着人工智能与人和谐相处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8.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的制造基地,但是“中国制造”不应该成为“价廉物美”、“品牌缺失”甚至“抄袭之国”的代表。目前,中国正努力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在这过程中,产品创新设计与品牌塑造将成为中国企业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9.
《经济师》2019,(4)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作为我国以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以及创新性国家建设时期的重要法律制度,不断展现其制度的先进性和实用性。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法定比例,在实践中也往往被直接适用最低标准而忽略了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发明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旨在通过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激励发明人创新创造。文章从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在法律修改过程中的不断变化入手,结合发明人与单位有约定、约定低于法定比例以及无约定或约定不合理三种双方约定的不同情况,展开对于法定比例不同的适用范围的讨论,并提出应尽量扩张法定比例适用范围,以及尽快形成"下有兜底,上有封顶"的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纳税人和征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存在“错位”。纳税申报环节不仅存在纳税人权利“缺位”与征税人权利“越位”、纳税人义务“越位”与征税人义务“缺位”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且存在纳税人权利“越位”与征税人权利“缺位”、纳税人义务“缺位”与征税人义务“越位”等危及征税人依法征税权的问题,导致一方权利侵犯另一方权利,或者一方义务转化为另一方义务。立足于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使其权利义务“归位”,成为规范税收法律关系、实现征纳和谐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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