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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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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22,(1)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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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如何协调统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否彻底物权化的关键,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尝试,然而遗憾的是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化却不是那么彻底。本文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出发,指出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所在,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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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农村土地利用中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问题,探讨如何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框架进行适当调整。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在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为物权的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征收补偿现有分配方案的缺陷,以天津市郊区某葡萄园被征收为例,探讨了由于土地征收导致承包合同终止后,土地发包方给予承包方适当经济补偿的理论依据和测算方法。研究结论:补偿数额的确定应以可预见的损失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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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规定的立法尝试,这将解决我国立法上长期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尴尬。但是,确认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法属性并不等于在实践中一定会实现。值得研究的是,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化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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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良性增值、有效保障承包方利益和防止土地的抛荒现象、而且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对受托人资格、信托登记、受托人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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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一个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过程,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该文主要从物权法的背景下.对兵团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赋予的新内涵,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并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式,而且能更有效地促进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等基本观点.人权益的保护.流转当事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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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调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但目前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强制流转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比较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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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良性增值、有效保障承包方的利益和防止土地的抛荒现象,而且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对受托人的资格、信托登记、受托人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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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大类。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分别作了规定。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正确实施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异同研究尤为重要且具有极强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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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完善和发展已成为学者之共识。本文认为,将来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应再区别对待,承包经营期限应为30 ~50 年,允许其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等,并实行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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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方应该补偿,从物质:补偿逐渐过渡到货币补偿;根据:<物权法>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不同、土地补偿费该在巢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各个省份对二者之间的分配比例规定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统一规则,土地补偿费根据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主体)之间实行"三七"比例分割比较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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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思路,叫做土地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要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是:1.农民没有退出集体经济的权利。《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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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现象的增多,以及国家征地、拆迁等现象的增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更是屡见不鲜,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不明,当前我国学界对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的认识还存在分歧.本文首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本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进而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在此基础上.以<物权法>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状况及登记的基本效力情况,最后提出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效力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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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土地流转交易安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本手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是国家法定的一种用益物权。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合同管理为主,缺少严格规范的国家登记。虽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