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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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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宏伟 《农村经济》2006,(10):34-36
本文解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名异质现象。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我国现行农地立法明显缺乏对这一现象的整理和归并,不适应农地地权交易关系迅猛发展对便捷、安全的迫切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和将来修改《合同法》时,应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调整,将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合同法调整,前者可继续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则可明确冠之于农地租赁权。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研究目的:基于《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造的讨论,旨在改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明确承包地被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和细化征地补偿标准。研究结论: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就要切实改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承包方实现其物权利益、保证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使承包方依法获得征地补偿、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中还存在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方式不统一、对承包经营权流转予以限制、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难以得到执行等不足之处.应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完善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一、承包经营权的立法缺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不同的用益物权,其基本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5.
朱谦 《中国农村经济》2006,3(2):35-41,62
本文重点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确立的作用,以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限制的正当性问题。本文认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不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创设行为,并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形成路径,而且,它的内容也弥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一般性规定。然而,由于中国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二元结构,并呈现为非对称性,因此,在此种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必然存在不完整性。这种不完整性的实质则表现为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符合现代物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在当今中国也具有难以超越的现实基础。当然,在追求土地的效率和公平的动态平衡过程中,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正当性限制的内容也在不断调整之中。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如何协调统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否彻底物权化的关键,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尝试,然而遗憾的是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化却不是那么彻底。本文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出发,指出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所在,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态的多样性、不稳定性和临界性90年代以来 ,理论界有两支力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展开了大量的讨论 :一是法学界的学者 ,主要是民法学者从民事立法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做的法学研究 ;二是经济学者 ,主要是农经理论工作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做的产权经济学研究。法学者的研究大多沿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财产关系体系 ,然后从物权和债权区别的角度探讨其法律性质”的思路进行 ,形成了债权说、物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要的学术观点。与法学者的研究不同的是 ,经济学者则大多从法外权…  相似文献   

8.
丁关良 《农业经济》2007,(11):43-46
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大类。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分别作了规定。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正确实施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异同研究尤为重要且具有极强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应首先在法律规范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作出明确法律界定,以便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流转、终止等法律问题,达到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物权角度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且在支配…  相似文献   

10.
研究目的:探讨《物权法》颁布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研究结果: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三水两区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非农征地权益状况调查发现,当前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上面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缺失导致行权主体错位、在非农征地过程中对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权的不尊重、土地流转不规范带来使用权权益保护不稳定。研究结论:《物权法》应当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共同构成农户土地权益协调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两草案的出台,农村耕地的法律定性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学者们的很大争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模式来保护农民利益已成为共识。但农村耕地立法应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尊重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民意愿。  相似文献   

12.
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革问题探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革问题探析屈茂辉近年来,尤其是国家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以来,一些学者主张对农村承包经营权进行改革。其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二是承包经营权存在诸多弊端。鉴于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民事立法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确认,且事...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视角中的三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以物权法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留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存在的三大问题,并就如何确定农民土地权利的名称,提出了独立构想。  相似文献   

14.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完善和发展已成为学者之共识。本文认为,将来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应再区别对待,承包经营期限应为30 ~50 年,允许其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等,并实行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较少,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承包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承包经营权人的弃耕撂荒或掠夺式经营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从法律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已成为土地承包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就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缺陷,未来土地立法中承包经营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相应的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出于对农民生活保障的考虑,现行法律禁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求却现实存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为将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预留了空间,相关的配套制度将使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形势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一个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过程,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该文主要从物权法的背景下.对兵团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赋予的新内涵,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并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式,而且能更有效地促进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等基本观点.人权益的保护.流转当事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研究目的:证成现行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体系化阐释与衔接奠定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原理论证和法释义学。研究结果:"用益物权说"违背定限物权生成之法理,将造成虚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困境。"权利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进路亦存虚化客体权利之弊,德国"次级地上权"经验无法证明其可行性。参酌德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之行使移交制度,土地经营权之债权定性既与现行规范解释相契合,在学理推导和制度承接方面亦具正当性。研究结论:现行法中的土地经营权统一为债权属性,"用益物权说"和"债权物权二元说"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作出专章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稳步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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